番府〔2014〕57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優秀人才培養資助暫行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4年5月7日
廣州市番禺區優秀人才培養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優秀人才隊伍建設,提高人才隊伍整體素質和競爭力,根據《番禺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2-2020年)》及《關于推進人才集聚工程的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優秀人才指已在我區區屬企事業單位(含非公有制單位,不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來我區自主創業或已與區屬企事業單位達成工作意向的各行各業杰出代表及緊缺人才。包括:
(一)廣州市高層次人才。
(二)具有博士或碩士學位的人才。
(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中級以上技師的人才。
(四)“禺山卓越貢獻”、“禺山金才”(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禺山金工”(優秀高技能人才)、“禺山金稻”(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禺山金助”(優秀社會工作人才)、“禺山金藝”(優秀傳統文化人才)的榮譽獲得者。
第三條 區政府設立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并每年安排1億元作為其基數,主要用于經審定符合條件的各類優秀人才引進、評定、選拔、培養的資助或補貼,以及人才工作的組織、管理、宣傳。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依據《廣州市番禺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堅持分級分類、有所側重的原則,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結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重點為優秀人才的創新創業、項目扶持、安家津貼、交流學習等方面提供經費資助,為優秀人才在本區工作和發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項目資助及補貼
第五條 對本區的廣州市高層次人才,給予下列資助,分2年等額撥付:
(一)對廣州市杰出專家,給予50萬元生活津貼。
(二)對廣州市優秀專家,給予40萬元生活津貼。
(三)對廣州市青年后備人才,給予30萬元生活津貼。
區屬單位柔性引進的上述第一、第二類高層次人才,經審核,可按本條上述對應標準的50%給予資助。
第六條 對獲市級以上資助或獎勵的人才,如有政策要求規定配套的,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配套。如沒有政策要求規定配套但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經審核,按不超過廣州市資助或獎勵資金的50%予以資助。
第七條 對本區批準設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及分站、創新實踐基地和博士后給予下列資助及補貼:
(一)對批準設立、并在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備案的市級以上院士工作站,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配套經費資助,經費用于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條件改善、項目研究和人才培養等。
(二)對新批準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資助25萬元,分站和創新實踐基地資助10萬元。
(三)對每位進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資助科研項目啟動經費7.5萬元和生活補貼8萬元;對期滿出站1年內到我區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博士后給予安家費10萬元;對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的博士后研究項目給予等額資助。
第八條 對我區引進或培養的博士或碩士,以及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具有中級以上技能人才納入我區“四個民生”工程的積分管理,在公共服務方面提供傾斜。
第九條 定期對各類優秀人才開展認定評定,對相關榮譽獲得者給予下列資助:
(一)禺山卓越貢獻是對我區經濟社會和各項事業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個人或團隊授予的榮譽,每兩年認定評定1次,每次不超過1名(無符合條件者可以空缺)。對獲得榮譽的個人或團隊一次性給予500萬元資助,其中40%給予個人或團隊成員,60%給予其單位作為專項工作經費。
(二)禺山金才每兩年認定評定1次,每次不超過20名,對每名榮譽獲得者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
(三)禺山金工、禺山金稻、禺山金助、禺山金藝每兩年認定評定1次,每項每次不超過10名,對每名榮譽獲得者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
為激發各類優秀人才不斷脫穎而出,在每次認定評定活動中,往屆獲得者不再參加(有新的業績者除外)。
第十條 設立創業啟動基金500萬元,扶持在本區注冊、合法經營并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大學生或海外留學回國創業優秀人才。
第十一條 對在職在崗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每年享受一次免費體檢活動:
(一)具有博士學位的。
(二)具有副高級或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高級技師資格的。
(四)具有農村高級技師資格的。
(五)本區的廣州市高層次人才。
(六)禺山卓越貢獻、禺山金才、禺山金工、禺山金稻、禺山金助、禺山金藝榮譽獲得者。
第十二條 每年在專項資金中安排1000萬元,用于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社會工作人才、企業管理人才等優秀人才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將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與我區“四個民生”工程相結合,鼓勵各類人才自主提升能力。
第十三條 每年在專項資金中安排200萬元,主要用于本辦法規定的優秀人才項目評定、學術研修、交流學習、出版論文著作等學術活動,鼓勵扶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服務高層次人才,以及組織座談慰問、政策宣傳等活動。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有項目的資助與獎勵金額均為稅前金額,獲得者個人所得稅由其個人承擔。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申報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各資助或補貼項目由主管部門負責制訂細則,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具體分工如下:
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禺山卓越貢獻的認定評定工作;各項優秀人才的認定評定辦法。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七條第(二)、(三)項以及禺山金才、禺山金工的認定評定工作。
區農業局負責禺山金稻的認定評定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禺山金助的認定評定工作。
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禺山金藝的認定評定工作。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第六條、第十條和第七條第(一)項。
本辦法所涉及的項目資助經費、組織實施和評審經費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資助項目申報評審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評審的方式。原則上每年上下半年各組織一次評審工作;對全區重點領域和關鍵技術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可隨時啟動評審程序。優秀人才或其所在單位可作為人才資助項目申請人,按照本辦法和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申報。
第四章 優秀人才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資助項目獲得者為我區優秀人才,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頒發《番禺區優秀人才證書》,并列入區管專家進行管理,管理期為3年。管理期內,優秀人才達到更高認定級別的,可按本辦法申報更高級別的優秀人才資助項目。資助有重疊的,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
第十八條 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區優秀人才所在單位要及時向優秀人才通報有關政策,聽取優秀人才的意見建議,并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九條 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區優秀人才信息庫,發布優秀人才信息,及時掌握優秀人才作用發揮、科研成果、考核獎懲等情況,實施跟蹤管理、跟蹤服務。
第二十條 優秀人才所在單位要及時向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單位優秀人才工作調動、職務調整、取得重大成果(獎勵)、出現重大工作失誤和重大傷病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經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應把相應人員調整出管理名單,轉列入聯系名單,其榮譽稱號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關物質待遇。重新符合申報條件后,可予優先申報。
(一)因工作調整、變動而離開我區等原因,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優秀人才認定范圍的相關條件。
(二)解除或終止了在我區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聘用(勞動)合同或協議。
第二十二條 經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撤銷其資格和榮譽稱號,收回《番禺區優秀人才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質待遇,不再受理其優秀人才項目申報:
(一)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優秀人才資格。
(三)管理期內被開除黨籍、開除職務或受到刑事處罰。
(四)管理期內違反相關規定出國或出境逾期不歸。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以前的本區有關人才優惠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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