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6〕84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番禺區品牌獎勵實施和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番禺區品牌獎勵實施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品牌強區戰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構建科學合理的品牌體系,提高經濟運行質量,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揮品牌引領作用推動供需結構升級的意見》(國發辦〔2016〕44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粵發〔2016〕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制造2025戰略規劃的通知》(穗府〔2016〕4號)、《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番發〔2007〕14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品牌包括:商標品牌和產品品牌。商標品牌包括: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和廣州市著名商標;產品品牌是廣東省名牌產品。
本辦法所指的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
本辦法所指的廣東省名牌產品,是指由廣東名牌產品(工業類)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評定和頒發的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證書及獎牌的產品;和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評定和頒發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證書及獎牌的產品。
本辦法所指的廣東省著名商標,是指由廣東省工商局認定并頒發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及牌匾的商標。
本辦法所指的廣州市著名商標,是指由廣州市工商局認定并頒發廣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及牌匾的商標。
第三條 品牌培育要體現“分布廣泛、逐級推高、層次合理”的發展原則,符合我區經濟結構特點和未來的發展趨勢。
廣州市著名商標重點培育對象為具有先進技術、優質管理和市場認可度高的新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
省級或國家級品牌建設重點培育以下行業、產品: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的。
(二)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市場占有率較高,實物質量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
(三)有利于我區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
第四條 區品牌獎勵所需資金在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產業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辦法的制定、統籌、實施。區農業局負責農業類廣東省名牌產品的培育、管理工作,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農業類廣東省名牌產品以外的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農業局、區市場監管局積極支持品牌單位的品牌管理工作,指導品牌單位充分發揮品牌作用,支持品牌單位做好品牌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二章 獎勵額度和限制
第七條 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八條 對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九條 對獲得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十條 對獲得廣州市著名商標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獲得品牌的單位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品牌榮譽的。不正當手段包括: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行賄評審(評定)單位或評審員等。
(二)獲得品牌榮譽的單位在發放獎勵之前已撤離我區區域的。
(三)獲得商標品牌的注冊商標在申請獎勵之前已轉讓給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或注冊商標處于變更、移轉等狀態的。
(四)曾經獲得區財政獎勵的相同注冊商標延續獲得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曾經獲得區財政獎勵的相同注冊商標延續獲得廣州市著名商標的。
(五)曾經獲得過區財政獎勵的相同產品復評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的。
(六)獲得品牌榮譽的單位處于行政訴訟期間的。
(七)單位因重組或合拼等原因,在申報獎勵資料之前單位名稱的字號與申辦品牌時的單位字號不相符的。
(八)其他影響品牌健康發展的情況。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區內依法注冊(登記或設立),依法納稅的。
(二)2016年1月起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和廣州市著名商標的。
(三)近3年在商標管理、生產經營、產品質量、稅務管理、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商品進出口管理等方面無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 申報獎勵的單位,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番禺區品牌獎勵申請表(詳見附件)。
(二)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申報獎勵項目的相關證書復印件(原件備查)。
(四)上一年度的完稅證明復印件(原件備查)。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受理和審核
第十四條 區農業局負責農業類廣東省名牌產品的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審核;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農業類廣東省名牌產品以外的品牌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審核。
受理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品牌獎勵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7月31日,區農業局、區市場監管局在受理時間通知申請單位填報資料;逾期不申報的,視為放棄;區農業局、區市場監管局對放棄獎勵的單位做好備案記錄。
在當年8月1日后獲得品牌稱號的,在下一年度申報。
第十六條 區農業局、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申請資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發現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要求申請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補足資料,申請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不能補足的,視為不符合申請條件。
當年8月前,區農業局將審核合格的申請資料匯總到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完成對應品牌申請資料的審核,并完成申請資料的整理工作。
第十七條 區市場監管局將整理好的申請資料報備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對申請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
第五章 獎勵公示與發放
第十八條 區財政局對申請材料審查后,區市場監管局對無異議的申請單位、獎勵項目、獎勵資金在《番禺日報》公示,公示期為7天。在公示期間,區農業局或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企業和群眾異議的,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當年9月將年度獎勵的申請報區政府,區政府同意后由區財政局于10月實行集中支付。
第六章 監督與紀律
第二十條 經檢查發現品牌榮譽是通過不正當途徑取得的,區農業局或區市場監管局建議發證單位撤銷其獲得的品牌榮譽,并向社會公布其行為,追繳已發放的獎勵資金。
第二十一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品牌建設及獎勵資金發放期間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法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
番禺區品牌獎勵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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