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6〕116號
為控制汽車排氣污染,改善我區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區決定繼續在中心城區和廣州大學城對高污染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時禁止未持有效綠色環保標志的汽車在以下范圍內通行:
(一)中心城區:
東面:南沙港快速路(三支香水道至沙灣水道段)以西。
南面:紫坭河(東新高速至沙灣水道段)以北、沙灣水道(紫坭河至南沙港快速路段)以北。
西面:105國道(三支香水道至禺山西路段)以東、東新高速(禺山西路至紫坭河段)以東。
北面:三支香水道(大石大橋至南沙港快速路段)以南。
(二)廣州大學城:小谷圍街范圍內。
以上道路除特別注明外,均不含所指道路。未持有效綠色環保標志的外市籍汽車準許在限行區內的廣明高速路、新光快速路、西環路、番禺大道北、亞運大道、市良路和市南路過境通行。
二、本通告準許汽車通行的范圍內,如另有限制汽車通行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
三、本通告所稱環保標志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統一制作、核發,分為綠色標志和黃色標志兩類。
四、本通告所稱汽車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氣體燃料的載客、載貨車輛和特殊用途車輛,除特別注明外,均含廣州市籍和外市籍汽車。
五、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用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市政工程及道路養護車輛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