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6〕9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促進萬博基金小鎮建設扶持辦法》業經區委常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番禺區促進萬博基金小鎮建設扶持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吸引投資基金聚集萬博商務區,著力打造萬博基金小鎮,建設華南財富管理、廣州財富城的核心區,發揮金融引領創新作用,大力發展番禺特色新型金融,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設廣州區域金融中心的決定》(穗字〔2013〕12號)、《關于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穗府〔2013〕11號)、《關于促進廣州股權投資市場規范發展的暫行辦法(修訂)》(穗府辦〔2015〕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番禺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基金是指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的各類投資基金,主要包括股權(風險)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商品(期貨)基金、對沖基金等。所稱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投資基金的企業。所稱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設立,對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進行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新辦工商注冊登記地址、主要辦公場所均在萬博基金小鎮且財政貢獻在番禺區的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本辦法生效前在萬博基金小鎮設立的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符合本辦法條件的納入本辦法適用范圍。
工商注冊登記地址在萬博基金小鎮且財政貢獻在番禺區,但主要辦公場所在萬博基金小鎮外的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如符合本辦法條件,經區政府認定可納入本辦法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扶持的投資基金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已辦理相應的各類備案、登記,已獲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授權管理部門認可核發的各類金融業務資質。
(二)不存在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投資基金實收資本或實到募集資金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第四條 鼓勵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萬博基金小鎮注冊落戶,申報當年給予注冊落戶獎勵。
(一)辦公用房租賃補貼。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萬博基金小鎮租賃本部自用辦公用房,按實際租賃面積給予實際租金(不含管理費等雜費)前3年全免、后2年減半的補貼,但單位面積租金不超過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辦公用房參考價的2倍。單個投資基金實到募集資金規模達到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每1億元最高補貼100平方米(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單個投資基金最高補貼面積300平方米。單個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合并計算其管理的多只投資基金,下同)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對租賃本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裝修標準給予一次性裝修補貼,但每平方米裝修補貼不超過1000元,裝修補貼面積以租賃辦公用房實際補貼面積為準。
(二)辦公用房購買補貼。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萬博基金小鎮購買本部自用辦公用房,按實際購買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購房補貼。單個投資基金實到募集資金規模達到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每1億元最高補貼100平方米,單個投資基金最高補貼面積300平方米。單個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第五條 鼓勵投資基金增資擴股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新增管理規模,申報當年給予規模發展獎勵。
(一)股權投資基金規模發展獎勵。對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實收資本的規模給予獎勵:實收資本達到1億元、不足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按實收資本的1%給予獎勵;實收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達到1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1000萬元;實收資本達到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委托投資管理的,則按照實收資本金額及上述標準給予受托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獎勵。對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以實到募集資金規模為準,給予受托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獎勵:管理資金達到1億元、不足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按管理資金的0.5%給予獎勵;管理資金達到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50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100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上述同一企業規模發展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多次獲獎勵的,每次獎勵需扣除前幾次獎勵金額。
(二)非股權投資基金的規模發展獎勵。對實到募集資金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非股權投資基金,按實到募集資金的0.5%給予獎勵。對委托投資管理的,給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業獎勵;對非委托投資管理的,給予非股權投資基金獎勵。同一企業規模發展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多次獲獎勵的,每次獎勵需扣除前幾次獎勵金額。
第六條 鼓勵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工商注冊登記地址、財政貢獻均在番禺區的企業,申報當年給予投資貢獻獎勵。對投資我區企業3年以上的,在退出時按照該投資額形成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給予獎勵,單筆投資貢獻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委托投資管理的,給予受托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獎勵;對非委托投資管理的,給予股權投資基金獎勵。
第七條 對年度地方經濟發展貢獻不低于100萬元的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申報當年給予發展貢獻獎勵。
(一)對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扣除第六條投資貢獻獎勵后,按照其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剩余部分的50%給予獎勵,期限為5年。
(二)對獲得發展貢獻獎勵的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區相關部門將其納入“五個一批”企業或區政府重點引進和扶持的名單,為這些企業的金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入戶、社會保險、醫療保障、房屋租賃等方面就近提供便利。對獲得發展貢獻獎勵的公司制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由區教育部門按有關政策,優先解決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子女入讀義務教育學校。
第八條 對高層次金融人才實施金融人才獎勵。對獲評為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的按如下標準給予獎勵:對獲評為金融領軍人才的補貼50萬元,對新引進的金融領軍人才給予安家補貼100萬元或按《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實施辦法(修訂)》(穗金融〔2016〕47號)給予1:1安家補貼;對獲評為金融高級管理人才的補貼20萬元,對新引進的金融高級管理人才給予安家補貼30萬元;對獲評為金融高級專業人才的補貼10萬元,對新引進的金融高級專業人才給予安家補貼20萬元。獲得上述補貼的,從市評定的次年起申報當年開始分3年按40%、30%、30%比例發放。
第九條 鼓勵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萬博基金小鎮舉辦具有一定影響力、與投資基金產業相關的論壇峰會,經申報認定,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類別,分別給予最高金額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論壇峰會補助。
第十條 鼓勵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參加廣州(國際)金融交易?博覽會,經申報認定,按照實際發生展位費用的50%給予參加展位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 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優先支持工商注冊登記在萬博基金小鎮的創業投資基金。
第十二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申請加入區金融協會。
第十三條 鼓勵投資基金產業發展所需的其他產業投資企業、風險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以及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師、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基金評級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基金銷售及支付結算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估算機構、基金投資顧問機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股權眾籌的互聯網眾籌平臺等配套服務企業入駐萬博基金小鎮,打造全產業鏈體系。對工商注冊登記地址、主要辦公場所均在萬博基金小鎮且財政貢獻在番禺區,達到本辦法第七條獎勵標準的上述配套服務企業,可參照享受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規模發展、投資貢獻、發展貢獻等獎勵資金可用于企業自主創新、技術改造、品牌創建、開拓市場、人才培育以及自用辦公用房等生產經營活動,也可自主獎勵給企業的股東、員工等,具體使用由企業自主決定。
第十五條 扶持對象可疊加享受國家、省、市相關政策,但適用區內多項同類政策的,不可重復享受,可擇優執行,一旦選定不得更改。對于重點引進的投資基金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其獎勵扶持可通過與區政府簽署合作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
第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局牽頭向社會公開萬博基金小鎮建設扶持政策申報指南,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由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或本辦法第十三條的配套服務企業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至區發展改革局。區發展改革局審核后,將擬扶持的企業名單、獎勵補貼補助資金使用計劃及服務要求報區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扶持資金納入區年度財政預算,具體由區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列入區發展改革局部門預算。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優化萬博基金小鎮發展環境,提供優質服務,對重點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施專人、全程支持。
第十八條 扶持對象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企業,將追繳收回已撥付扶持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取消其申請享受其他財政性資金扶持資格。
第十九條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應書面承諾自享受扶持政策10年內不得將工商登記注冊地址和主要辦公場所搬離萬博基金小鎮,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搬離或變更的,取消所有扶持資金,其已發放的獎勵、補貼、補助應退還;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賃或銷售,期間對外租賃或銷售的,取消所有政策扶持。
第二十條 本辦法若與國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沖突時,以國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規及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評估后延期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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