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9〕2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行動方案》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環保局反映。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9日
番禺區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行動方案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8〕28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水污染防治強化方案的通知》(穗府辦函〔2018〕8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全面剿滅黑臭水體作戰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辦函〔2018〕133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穗府辦函〔2018〕188號)的要求,結合我區2018年10月31日上午區長辦公會議精神,制訂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亂污”場所:“散”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等相關規劃的企業(場所),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的規模以下企業(場所);“亂”是指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的企業,應辦而未辦理規劃、土地、環保、工商、質量、安全、能耗等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企業,違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企業、攤點、小作坊;“污”是指依法應安裝污染治理設施而未安裝或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備的企業(場所),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場所)。
一、工作思路與目標
(一)工作思路。加強統籌協調,在區“河長制”體系基礎上,以各鎮(街)為落實責任主體開展“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按照“源頭治理、全面推進、分類處置、分步實施、智慧監管”的工作思路,運用用水用電大數據手段,強化水污染源頭控制,提升對生產經營場所用水、排水等全過程管理水平,對“散亂污”場所不搞“一刀切”,采取措施“關停取締一批、整合搬遷一批、升級改造一批”(以下簡稱“三個一批”),為我區全面剿滅黑臭水體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標。
1.2018年,全面啟動新一輪“散亂污”場所排查工作,全區16個鎮(街)根據本方案要求完成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行動方案編制并通過區政府審核,11月30日前制定“三個一批”場所清單;完成50條黑臭河涌兩岸100米范圍內“散亂污”場所(番禺區總河長令2號要求)以及全部污水違法排放的“散亂污”場所的關停取締。
2.2019年,全區16個鎮(街)基本完成“升級改造”工作,“整合搬遷一批”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基本完成“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清理整治工作以及完成對廢氣違法排放的“散亂污”場所的關停取締。
3.2020年,全區16個鎮(街)全面完成“整合搬遷”和“升級改造”工作,“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行動全面通過驗收,形成較完善的控源、截污、納管的水污染源頭控制體系。
二、組織領導
(一)成立番禺區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清理整治小組)。
組長:陳德俊
常務副組長:陳明捷
副組長:伍建華(區政府辦)、周建中(區環保局)、李勇(區科工商信局)、沈鴻(區水務局)、黃景華(區國土規劃局)、陳宇強(番禺供電局)。
成員:江奉新(區發展改革局)、張啟泉(區住房建設局)、石偉文(區農業局)、賀建文(區城管局)、蔣萬銀(區安全監管局)、冼紹棠(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盧鼎(區市場監管局)、徐林發(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師雁(區城市更新局)、賴武(區公安分局)、鄧安超(區稅務局)、盧樹輝(區政務辦)、蘇志凌(番禺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謝國樑(沙灣鎮)、方寶城(石碁鎮)、黃燦成(新造鎮)、羅志輝(南村鎮)、莫智聰(化龍鎮)、傅銘深(石樓鎮)、陳棋雄(市橋街)、何志明(沙頭街)、黃松柏(東環街)、廖浩文(橋南街)、黃浩霖(小谷圍街)、羅健雄(大石街)、石志偉(洛浦街)、吳偉清(鐘村街)、陳舜展(石壁街)、鄭衛東(大龍街)。
區清理整治小組根據需要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報區委、區政府研究解決。區清理整治小組各相關單位按職責開展工作。
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內,承擔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的綜合、協調、匯總、交辦、督辦、催辦、抽查等工作,做好“散亂污”場所信息報送系統和大數據監管系統的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周建中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陳志謙(區環保局)和鄒雨元(區科工商信局)同志擔任;人員由區環保局(3人)、區科工商信局(1名副科級以上干部、1名科員)、區水務局(1名科員)、區發展改革局(1名科員)抽調組成,并集中在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辦公。
各鎮(街)要高度重視,參照區清理整治小組的組織架構成立鎮(街)專項工作組,統籌推進“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和排查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對鎮(街)“散亂污”場所排查整治情況的抽查、核查。
(二)職責分工。各責任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頓重點河涌流域“散亂污”場所的通告》(穗府規〔2017〕12號)的有關要求,按任務完成各項工作。各鎮(街)對轄區內“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落實主體責任,各部門結合部門職能制定管理辦法指導、協助各鎮(街)開展“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
1.各鎮(街)。各鎮(街)是落實轄區內“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行動屬地管理責任,將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行動作為專項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按時制訂工作方案,確保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發動各村(居)及網格督查員開展“散亂污”場所排查工作,確保排查工作不留盲區;加強巡查,防止“散亂污”場所死灰復燃;將轄區推進的各項工作情況報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
2.區環保局。負責與廣州市環保局對接相關工作;牽頭推進全區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對各鎮(街)“散亂污”場所排查清理整治情況進行抽查、核查工作;負責各鎮(街)“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情況信息的收集,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督促各鎮(街)做好“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并在廣州市信息平臺報送。指導各鎮(街)開展對未配套污染治理設施或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善的企業(場所)、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場所)進行認定和清理整治工作;配合廣州市開展對我區“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驗收和考核相關工作;協助做好“整合搬遷”類和“升級改造”類“散亂污”企業整合搬遷和升級改造過程中的環保指引工作;對未辦理環保手續、違法排污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3.區科工商信局。負責與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對接相關工作,加強與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溝通;負責我區“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有關信息經區政府審批后對口報送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聯系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做好“散亂污”場所信息報送系統和大數據監管系統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番禺供電局摸清生產經營場所用電量,甄別異常用電情況,配合執法部門對認定的“散亂污”場所停止供應生產用電;協同推進全區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協同開展對各鎮(街)“散亂污”場所排查清理整治情況進行抽查、核查工作;會同區有關部門指導各鎮(街)對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等相關規劃的企業(場所),不符合產業政策及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場所),以及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的規模以下企業(場所)進行認定和清理整治工作;規范一批村級工業集聚區,引導具有一定規模、符合相關許可條件且積極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入集聚區統一監管,強化產業轉型升級,創新產業技術、拓展產業價值鏈;開展對我區重點產業和特色產業集聚發展和實行園區管理的可行性研究;配合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開展對我區“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驗收和考核相關工作。
4.區水務局。負責與廣州市水務局對接相關工作;指導并配合各鎮(街)組織排查生產經營場所用水量,加快污水管網建設并增強“洗管”效果;協助各鎮(街)對“散亂污”場所污水接駁情況進行排查;配合將用水等數據接入大數據監管平臺;指導番禺水務股份有限公司加快管網建設;配合對各鎮(街)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和考核;對“散亂污”場所未依法辦理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或其他相關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協同開展對各鎮(街)“散亂污”場所排查清理整治情況進行抽查、核查工作;配合廣州市開展對我區“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驗收和考核相關工作。
5.區國土規劃局。指導各鎮(街)對不符合規劃的“散亂污”場所進行認定和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嚴厲查處“散亂污”場所涉及的違法用地行為,嚴厲查處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用作非農建設的違法用地行為;違法用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無須審批的無工商營業執照的“散亂污”場所;積極配合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無證無照的“散亂污”場所;對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的出租方、業主進行查處。
7.區住房建設局。依法查處“散亂污”場所涉及的房屋違法租賃行為;對“散亂污”場所未依法辦理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或其他相關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8.區城管局。依法牽頭查處屬違法建設的“散亂污”場所;違法建設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散亂污”場所未依法辦理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或其他相關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9.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牽頭會同區公安分局、區住房建設局、區城管局、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研究制訂我區壓實出租屋主體責任的工作指南。
10.區公安分局。指導各鎮(街)對消防安全不達標的“散亂污”場所的認定和清理整治工作;指導各鎮(街)做好維持社會穩定和安全預案,防范和處置好突發事件;對相關部門移送的“散亂污”場所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案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11.區安全監管局。指導各鎮(街)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散亂污”場所進行清理整治;對“散亂污”場所未依法辦理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或其他相關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2.區發展改革局。指導各鎮(街)對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散亂污”場所進行清理整治;對“散亂污”場所未依法辦理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或其他相關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3.區農業局。指導各鎮(街)對畜禽養殖類“散亂污”場所開展清理整治;對“散亂污”場所未依法辦理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或其他相關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4.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強化餐飲業的監管,對“散亂污”場所未依法辦理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或其他相關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5.區政務辦。負責將“散亂污”場所排查數據納入數字番禺數據系統,建立單獨的“散亂污”場所數據圖層,納入基于GIS企業及社會監管平臺,對接商事主體場地證明系統,根據《番禺區深化場地使用證明共享互認及實施“照前三證合一”工作方案》的有關要求,完善我區一站式政務服務系統關于經營場所負面清單和異常名錄的鎖定管理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散亂污”場所的管理。
16.番禺供電局。摸清轄區各生產經營場所用電量,甄別異常用電情況,配合執法部門對認定的“散亂污”場所停止供應生產用電;充分利用大數據平臺,及時報送用電異常情況。
17.番禺水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時提供全區“散亂污”場所用水數據、加快推進污水管網建設;配合各鎮(街)排查生產經營場所用水情況;配合執法部門對認定的“散亂污”場所停止供應生產用水;配合區水務局制訂我區農村供水改造方案,確保每年不少于5條村的供水改造工作,力爭早日實現各村抄表到戶的目標。
18.區城市管理運行指揮中心(區應急辦)。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適時開展區級層面打擊“散亂污”場所專項行動。
19.其他成員單位按部門職能配合開展我區強化“散亂污”清理整治工作。
三、分類整治原則
各鎮(街)開展“散亂污”場所排查核實后應進行分類整治,并根據本方案工作目標的時間節點要求,明確各“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時限,建立臺賬清單實施銷案管理。整治過程中,各部門按職責分工指導各鎮(街)開展分類整治。
(一)整治分類。
1.關停取締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關停取締類。
(1)河涌管理范圍內、50條黑臭河涌兩岸100米范圍內和違法建筑內的“散亂污”場所。
(2)民宅內從事生產加工的“散亂污”場所。
(3)未辦理環保手續,違法排放工業廢水、廢氣的“散亂污”場所(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無污染治理設施、超標排污、在水源保護區內非法排污)。
(4)位于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類“散亂污”場所。
(5)污水未接入集污管網或未配套污水治理設施且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餐飲業。
2.整合搬遷類。除了關停取締類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整合搬遷類,由各鎮(街)組織進行綜合評估,評估認為經整合可以達到相關管理要求的,按照產業發展規?;?、現代化的原則,制定工作計劃,篩選一批工業聚集區,經依法辦理審批或登記等手續后,依法限期整合搬遷進駐工業園區并實施升級改造。
(1)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區產業布局規劃的工業企業。
(2)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且長期污染環境的工業企業。
(3)由各鎮(街)經綜合評估,認為可以達到相關管理要求的工業企業。
3.升級改造類。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且未列入整合搬遷計劃,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產業布局規劃,經整改后(完善污染治理設施等)可以達標排放并依法可以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以下類型列入升級改造類。
(1)經整改后可穩定達標排放工業廢水、廢氣、噪聲,依法處置固體廢物的工業企業。
(2)位于禁養區外的規模化畜禽養殖類場所。
(3)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外的餐飲、汽修等非工業企業類場所。
(二)整治要求。各鎮(街)要根據前期摸查建立的清單,采取“關停取締、整合搬遷、升級改造”的分類處置措施,積極落實“關停要堅決、搬遷有去處、整改有標準”的工作要求,整治“散亂污”場所,并確定“一廠一策”的整治措施,落實時間表、路線圖和責任人,逐一實施整治。
1.關停取締類。各鎮(街)嚴格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頓重點河涌流域“散亂污”場所的通告》的有關要求,對關停取締類“散亂污”場所堅決依法進行查處,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生產用水、工業生產用電,清污染、清設備、清違建)。
2.整合搬遷類。引導符合整合搬遷類的“散亂污”場所,進入工業園區經營。工業園區已配套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將污水接入園區管網,接入前應確保污水水質能達到園區污水接納要求。工業園區未配套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應自行配套污水處理設施。
(1)辦理相關環保手續,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并正常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2)消防安全達標,完成消防安全驗收,消除消防隱患。
(3)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需辦理的其他證照。
3.升級改造類。各鎮(街)引導符合升級改造類的“散亂污”場所,限期內按照要求在原地完成升級改造。
(1)辦理相關環保手續,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并正常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2)消防安全達標,完成消防安全驗收,消除消防隱患。
(3)污水排入市政管網的,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
(4)規?;笄蒺B殖場、養殖小區除滿足環保要求外還需采取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或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
(5)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需辦理的其他證照。
四、工作任務及安排
(一)制訂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各鎮(街)參照市、區的行動方案,制訂本轄區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報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開展相關培訓、動員工作,按時報送工作進展。(責任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單位:區環保局、區科工商信局、區水務局、番禺供電局、番禺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制訂“散亂污”場所認定的指導性意見。各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制訂相關指導性意見報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匯總整理后印發給各鎮(街)。具體分工如下:
1.對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屬淘汰類落后產能的“散亂污”場所;不符合行業準入(規范)條件,屬落后生產設備和落后生產工藝的“散亂污”場所;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等相關規劃的企業(場所);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的規模以下企業(場所)制定認定和分類的指導性意見。(責任單位:區科工商信局、區發展改革局,配合單位:區國土規劃局)
2.對違法排放工業廢水、廢氣的“散亂污”場所(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無工業廢水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在水源保護區內非法排污)制訂認定和分類的指導性意見。(責任單位:區環保局)
3.對畜禽養殖類“散亂污”場所制訂認定和分類的指導性意見。(責任單位:區農業局)
4.其他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應辦理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企業,制訂認定和分類的指導性意見。
(三)組織排查生產經營場所用水用電和污水排放情況。各鎮(街)完成對轄區生產經營場所實行拉網式排查,充分發動村(居)和網格員的力量進行排查,重點對運用大數據梳理的任務數(詳見附件1)進行排查,并在轄區范圍內全面排查,實行清單制、臺賬制、網格化管理,摸清轄區各生產經營場所用水量、取水方式、用電量、污水產生量、污水排放量、排污口位置等情況(詳見附件2、3)。(責任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單位:區環保局、區科工商信局、區水務局、番禺供電局、番禺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四)生產經營場所認定和劃分。各鎮(街)應根據本方案中的分類整治原則,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在轄區內開展全面排查工作,并進一步對廣州市下達的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重點排查任務查漏補缺,對前期認定和劃分過程中,有遺漏的“散亂污”場所應及時調整補充入“三個一批”場所清單,并進行清理整治。各鎮(街)應將調整補充后的“三個一批”場所清單及時報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責任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因“散亂污”場所發生生產工藝變化、消除污染等原因需要調整“三個一批”中的分類的,相關鎮(街)應報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經現場核定同意后方可變更分類。(責任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
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按職責進行日常抽查、核查工作,對鎮(街)漏查、漏報情況進行通報,并督促各相關鎮(街)進行整治。(責任單位: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
“三個一批”的“散亂污”場所清單納入我區一站式政務服務系統進行異常名錄和負面清單管理(責任單位:區政務辦、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分類施治。根據本方案中的分類整治原則,按以下時間節點對“散亂污”場所開展分類整治。(責任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單位:區環保局、區科工商信局、區水務局、區國土規劃局、區住房建設局、區城管局、區市場監管局、番禺供電局、番禺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河涌管理范圍內、50條黑臭河涌兩岸100米范圍內的“散亂污”場所。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水違法排放的“散亂污”場所的關停取締工作。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對納入“關停取締類”的其他“散亂污”場所的關停取締工作。
2019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升級改造”、“搬遷整合”工作。
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對未實現“升級改造”、“搬遷整合”的“散亂污”場所的關停取締工作。
2019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散亂污”場所的清理整治。
2020年,全區16個鎮(街)全面完成“整合搬遷”和“升級改造”工作,“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行動全面通過驗收。
(六)嚴防“散亂污”場所死灰復燃。對已完成清理整治的“散亂污”場所,由各鎮(街)加強巡查。對原有“散亂污”場所被清理取締后,在原址重新引入新企業的,應在其取得環保、消防等各類行政許可后才予以恢復供電、供水。非集污管網范圍內新建餐飲業的,一律予以清理取締。對擅自復電、復水的“散亂污”場所,應予以進一步清理取締,并移交供電、供水部門依法查處(責任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單位:番禺供電局、番禺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七)其他工作。
1.規范生產經營用水用電。按照“一戶一表、抄表到戶”要求加快推進全區供水和用水管理工作,區水務局、番禺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要收集、掌握所有用戶用水信息;規范各類生產經營場所用水行為,對違法用水的,停止供應生產用水(責任單位:區水務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單位:番禺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規范各類生產經營場所用電行為,對違法用電的,停止供應生產用電;積極研究“散亂污”場所恢復用電時采用預付費模式,促進“散亂污”場所監管長效機制落地(責任單位:區科工商信局、番禺供電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2.加快推進生產經營場所排污管道與污水管網銜接。各鎮(街)按照市、區管網建設規劃和本轄區實際,加快截污納管工程建設,明確各生產經營場所污水納管位置等。2019年底前,各鎮(街)全面完成轄區截污納管工程,排放污水的生產經營場所按規范建設污水排放管道與污水管網銜接,確保生產經營場所所有污水排入污水管網。(責任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水務局,配合單位:番禺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3.確保排污管道暢通。按照“四洗五清”部署,進一步增強“洗管”效果,對轄區范圍內的管網問題進行全面檢查,并按照功能性與結構性問題(如漏接、錯接、滲水、漏水、堵塞等問題)列出條目清單,分類整改,確保排污管道健康和暢通。(責任單位:區水務局,配合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4.分類強化村級工業集聚區整治改造力度。加強推進村級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排放治理工作,規范一批村級工業集聚區,引導具有一定規模、符合相關許可條件且積極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入集聚區統一監管,探索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加強對村級工業集聚區的監管,推動集聚區因地制宜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強化污染源頭治理。強化產業轉型升級,創新產業技術,拓展產業價值鏈。各鎮(街)針對土地利用低效、產業低端化嚴重等突出問題制訂專項整治方案。(責任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科工商信局、區環保局,配合單位:區城管局、區國土規劃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水務局)
5.加強信息公開。建立區級信息公開制度,在區政府門戶網站開設專欄,將確定為“散亂污”場所清理清單在專欄進行公開,公開內容要涵蓋企業名稱、地址、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時限等,同時,從2018年11月起,于每月底前在專欄公開整治進度(責任單位: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區政務辦、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單位:區政府辦)。設立專門舉報熱線(34612319專線),暢通線索收集渠道,接受群眾監督。加大對違法違規“散亂污”場所的曝光力度,增強震懾力。對已查處的違法違規“散亂污”場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要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和“信用廣東網”公示環境違法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責任單位:各成員單位)
五、工作情況信息報送要求
(一)建立工作聯絡和信息報送機制。各單位將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專項工作的本單位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和工作聯絡員及其聯絡方式(詳見附件5)報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牽頭組建我區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微信工作群,作為日常工作部署和信息交流用途;從2018年12月起每月3日、13日、23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將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除提交書面情況報告外,還需提交附件4表格,含電子文檔)報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匯總后按要求上報。
(二)排查生產經營場所用水用電和污水排放情況。各鎮(街)根據本方案中的分類整治原則,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在轄區內開展全面排查工作,并進一步對廣州市下達的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重點排查任務查漏補缺,對前期認定和劃分過程中,有遺漏的應及時補充入“三個一批”場所清單。此外,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按職責進行日常抽查、核查工作,對鎮(街)漏查、漏報情況進行通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漏查、漏報的“散亂污”場所按要求補充到“三個一批”場所清單。
各鎮(街)完成廣州市下達的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重點生產經營場所排查工作(詳見附件2、3、4),將“三個一批”清單報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匯總后上報。
(三)報送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專項工作方案。各鎮(街)根據市、區的行動方案編制轄區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專項工作方案,并報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匯總后上報。
(四)開展驗收考核工作。根據廣州市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驗收辦法和考核辦法,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抽查、核查,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根據廣州市驗收和考核要求收集匯總驗收考核材料。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發揮村居力量開展排查工作。各鎮(街)全面發動各村(居)及網格督查員開展“散亂污”場所排查工作,確保排查工作不留盲區。
(二)嚴厲打擊“散亂污”場所犯罪行為。各職能部門在開展對“散亂污”場所查處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線索及案件,需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公安部門需依法及時進行查處。
(三)加強抽查、核查工作。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每月開展對各鎮(街)“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情況的抽查、核查,并將抽查、核查情況進行通報。
(四)強化對清理取締類“散亂污”場所的專項清理行動。
根據各鎮(街)“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推進情況,由區城市管理運行指揮中心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適時開展區級層面打擊“散亂污”場所專項行動。
(五)加強督辦和問責。各責任單位要制定詳細的工作推進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完成時限和保障機制等,按要求報送工作進展情況;主動作為,加強溝通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和政策聯動;區清理整治小組辦公室對本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定期通報落實情況,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對工作落實不力、成績差的鎮(街)予以通報批評,并作書面檢討,區政府將視情況約談鎮(街)的主要領導,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六)加強宣傳引導和維穩工作。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散亂污”清理整治、規范生產經營場所用水、用電有關政策宣傳,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規范生產經營場所用水、用電的重要意義。加強宣傳推廣“示范鎮(街)”的先進經驗,增強示范效果。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生產經營場所違法排污、違法用電等行為,形成有利于“散亂污”清理整治和全面剿滅黑臭水體的良好輿論氛圍。扎實做好維穩工作,各鎮(街)要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的預案,防范和處置好突發事件,做好群眾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
附件:1.各鎮(街)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重點排查任務表
2.“散亂污”場所排查明細表(工業用電類型)
3.“散亂污”場所排查明細表(居民用電類型)
4.“散亂污”企業(場所)綜合整治進度表
5.區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聯絡員名單
附件1
各鎮(街)強化“散亂污”場所清理整治重點排查任務表
鎮(街)名稱
| 總場所(個)
| 工業(個)
| 居民(個)
|
全區
| 52215
| 12318
| 39897
|
市橋街
| 3372
| 651
| 2721
|
沙頭街
| 2845
| 717
| 2128
|
東環街
| 2102
| 317
| 1785
|
橋南街
| 2087
| 579
| 1508
|
石碁鎮
| 2486
| 770
| 1716
|
沙灣鎮
| 2111
| 1064
| 1047
|
大龍街
| 4338
| 913
| 3425
|
石樓鎮
| 2080
| 812
| 1268
|
化龍鎮
| 1562
| 556
| 1006
|
南村鎮
| 8658
| 1917
| 6741
|
鐘村街
| 3132
| 789
| 2343
|
石壁街
| 1976
| 587
| 1389
|
新造鎮
| 407
| 208
| 199
|
大石街
| 7741
| 1601
| 6140
|
洛浦街
| 6096
| 659
| 5437
|
小谷圍街
| 1222
| 178
| 1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