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有關單位:
《番禺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試行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打假辦反映。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番禺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檢舉和揭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工作責任制規定》、《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印發〈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1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以下簡稱打假舉報),是指我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其他境外人員以書面、電話或其他形式向區相關部門、鎮(街)就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從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所作的檢舉、舉報。
第三條 區打假辦接收、轉辦打假舉報線索,并根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各鎮(街)對舉報線索的查實情況,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人員進行獎勵。
區科工商信局、區農業局、區公安分局、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區住房建設局、區市場監管局、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番禺煙草專賣局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各鎮(街)打假辦,應根據各自職責,受理、核實、處理打假舉報線索,并將需要按本辦法實施獎勵的舉報案件的舉報人、案件核查情況及獎勵標準等相關情況書面函告區打假辦。
第四條 獲得本辦法規定的打假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被舉報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必須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舉報人實名舉報,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舉報的情況經核查屬實。
(二)被舉報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尚未被相關行政機關發覺或雖被行政機關發覺但尚未掌握具體線索或情況。
(三)舉報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應取得許可而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假冒許可證編號的。
4.使用假冒偽劣原材料、零部件進行生產、加工、制作或者組裝的。
5.生產、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6.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的。
7.篡改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質期的。
8.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的。
9.假冒認證標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防偽標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保健食品專用標志、商品條碼等標志標識,或者假冒合格證書、檢驗報告、質量保證書等質量證明文件的。
10.商品質量不符合標識、說明書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11.盜版復制或者假冒注冊商標、專利的。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
(四)舉報人為非負有打假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及其授意舉報的人,或者假冒偽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代表(委托人)。
對商品標簽、外包裝不規范以及對商品銷售服務質量等問題的舉報和屬申訴案件的舉報,不屬于本辦法舉報獎勵范圍。
第五條 根據舉報線索提供的證據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及罰沒款金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級別及標準如下: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并已直接掌握有關證據,能提供涉案物品數量、生產銷售情況、違法者名稱、地址、違法地點等,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按該案罰沒款金額的4%-5%給予獎勵。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有關證據,能提供基本的涉案物品數量、生產銷售情況、違法者名稱、地址、違法地點等,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按該案罰沒款金額的2%-3%給予獎勵。
(三)三級舉報。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且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按該案罰沒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
以上按照舉報案件罰沒款金額計算的獎勵金,單項獎勵金額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但無罰沒款項的案件,只要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予舉報人100元的獎勵。
第六條 各相關部門對舉報獎勵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舉報,相關部門已根據其他規定實施獎勵的,不得再依據本辦法重復獎勵。
第七條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線索進行獎勵,獎勵金由舉報人員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區打假辦裁決。
第八條 各相關部門、鎮(街)受理的舉報案件,需按本辦法進行獎勵的,由相關部門填寫《番禺區打假舉報獎勵金申報表》(詳見附件1),附舉報案件處理情況證明材料一并報送至區打假辦,由區打假辦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獎勵。
第九條 區打假辦負責打假舉報獎勵金的初審和發放工作。區打假辦發放獎勵金前,應填寫《番禺區打假舉報獎勵金發放表》(詳見附件2),注明案件名稱、獎勵金數額、領款人身份證號碼、審核意見等內容。
第十條 舉報獎勵金應當經舉報獎勵審核小組審定通過,舉報獎勵審核小組由區政府分管打假工作的領導、區打假辦領導及辦案部門分管領導組成。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在領獎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舉報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憑其設立證明、法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區打假辦領取獎勵金。
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勵金的,也可提供本人或本單位有效銀行賬戶,通過銀行劃轉。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交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番禺區打假舉報獎勵金作為番禺區打假工作所需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在區市場監管局打假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區打假辦每半年將獎勵金發放情況,逐按列表統一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舉報案件受理人、具體承辦人、財務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嚴禁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和舉報情況公開或者泄露。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騙取打假舉報獎勵金;嚴禁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打假舉報獎勵金。
第十六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1年。試行期屆滿后,根據試行情況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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