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番禺區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和城市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推動全區標準化戰略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及區委、區政府《關于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番發〔2007〕14號)和《番禺區標準化戰略實施綱要(2014-2020年)》等有關規定及要求,結合我區標準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全區企事業單位主導標準制修訂、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開展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承擔標準化研究項目等工作的專項資助資金。
第三條 在我區內依法設立、登記和納稅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省屬或中央駐穗的相關企事業單位除外)開展標準化工作,符合本辦法所列資助范圍的,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
省屬或中央駐穗的相關企事業單位,承擔國際標準制修訂和區市場監管局推薦或批準下達的地方技術規范制修訂、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開展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承擔標準化研究項目的,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區財政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審核區市場監管局編制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工作。專項資金在區財政年度預算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資助項目、受理和審核項目、組織專家評審、進行項目公示、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劃、開展具體項目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等。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專項資金到賬后,接受資助的單位應按要求完成區市場監管局、區財政局規定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使用原則、范圍和額度
第七條 專項資金應鼓勵先進標準與產業發展、城市管理的融合,并遵循公平公正、規范管理、專款專用、突出績效的原則:
(一)有利于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提升我區產品和服務在國內外的影響力,提升城市的綜合競爭力。
(二)有利于推動我區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服務我區現代服務業的發展。
(三)有利于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
(四)有利于率先實行符合國際慣例的質量、安全、環境、技術、勞工等標準。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含地方技術規范)的制修訂。
(二)承擔各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
(三)開展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
(四)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并獲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
(五)承擔區市場監管局下達的標準化研究項目。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額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主導國際標準制修訂的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主導國家標準制修訂的每項資助不超過15萬元;主導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含地方技術規范)制修訂的每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
(二)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30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20萬元;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15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10萬元;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5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3萬元。
(三)承擔國家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資助20萬元,省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資助10萬元,市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資助5萬元。
(四)獲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每項資助2000元。
(五)承擔區市場監管局批準立項的標準化研究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15萬元。
第十條 標準文本中排序處于前五位的起草單位為本辦法的主導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含地方技術規范)的單位。
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制定標準”的證明。
參與國際標準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為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
第四章 申報、受理和審核
第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資金申報相關事宜,做好專項資金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原則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啟動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在申報通知規定時限內,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網上初審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申報材料報送區市場監管局。
第十三條 區市場監管局對申報單位紙質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發現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要求申請單位補足資料,申請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不能補足的,視為不符合申請條件。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對本辦法第九條中未確定具體資助額度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原則上第二季度完成年度專項資金的審核工作。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向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番禺區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表。
2.申報單位出具的項目績效情況自評報告。
3.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驗原件,收復印件)。
4.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的證明材料(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5.受理、審查部門要求補充的其它材料。
(二)根據申報項目還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1.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標準發布正式文本;反映標準真實性、有效性及申報單位信息的查新報告。
2.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項目申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批準成立文件。
3.開展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項目申報:示范(試點)建設批準立項文件及建設方案。
4.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項目申報: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
5.標準化研究項目申報:項目批準立項文件。
第十五條 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2年內提出資助申請。逾期提出的視為放棄申請。
其中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申請時限以標準發布之日起算;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申請時限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批準成立之日起算;開展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的申請時限以項目批準立項之日起算;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申請時限以采標證書批準之日起算;標準化研究項目的申請時限以項目批準下達之日起算。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不予受理:
(一)申請項目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范圍。
(二)申請項目已獲得區政府其他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
(三)申報單位未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七條 同一單位同一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獲得資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80萬元。
第十八條 同一項目只能有1個申報單位。2個以上單位同時符合同一項目資助申報條件的,由各單位自行協商,推選申報單位。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將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遞交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對申報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查。
區財政局對申請材料審查后,區市場監管局對申請單位、獎勵項目主動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在公示期間,市場監管局如收到企業和群眾異議的,應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和處理。
區財政局審查通過后,區市場監管局將擬資助的項目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同意后,由區財政局對批準使用的專項資金進行集中撥付。專項資金采取一次性資助的方式。集中支付時間定于每年的三季度。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使用額度和具體項目計劃復式審批制度。
第二十一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審核結果公示等信息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進行公開。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考核。區財政局按規定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區市場監管局按規定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獲資助單位應按要求配合區市場監管局開展資助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報送相關績效自評材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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