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8〕37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現將調整后的補償標準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補償標準適用于因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包括居住房屋類(重置價)、地上附著物類、水產品(養殖業)類、短期生作物類、苗木花卉果樹類等五大類的補償,各類補償按附件的標準及有關說明執行。非住宅房屋補償按穗府辦規〔2017〕1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政府建設通告或征地預公告公布后,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三、各類補償標準的解釋由番禺區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辦公室負責。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關于調整我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2〕117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簽訂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的,仍按原協議執行。
附件:1.居住房屋類(重置價)補償標準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