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4〕13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鎮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廣州市番禺區鎮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鎮村公路養護管理,提高鎮村公路養護質量,降低養護成本,延長公路使用年限,使鎮村公路更好地為地方經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和《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鎮村公路養護均適用于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鎮村公路是指除國道、省道、縣道及城市道路外,符合公路四級標準以上(含四級),連接鎮(街)與鎮(街)之間、鎮(街)與村之間、村與村之間可供車輛通行的公路。
第三條 鎮村公路養護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預防性養護,堅持專業養護、常年養護、全面養護和科學養護相結合,保持公路及沿線設施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四條 鎮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實行“統一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區交通局主管全區所管轄鎮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負責鎮村公路養護的具體行業管理工作,鎮(街)負責轄區內鎮村公路的具體養護管理工作。
(一)區交通局主要職責。
1.負責檢查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公路年度養護計劃的制訂情況并監督實施工作。
2.負責鎮村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的監督工作。
3.負責鎮村公路養護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及大中修、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驗收工作。
4.負責進行養護工程檢查工作,協調解決養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5.貫徹執行上級部門的養護規范、規定,逐步將養護工作引向市場化。
(二)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主要職責。
1.負責編制本區接養公路養護工程年度計劃工作,經報區交通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2.受理養護工程的開工報告工作。
3.負責全區鎮村公路養護評查工作。
4.負責組織養護范圍內養護工程的驗收和質量評定的具體工作。
5.負責鎮村公路養護技術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6.負責組織鎮村公路橋梁的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及特殊檢查工作。
7.負責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公路養護工作任務。
(三)鎮(街)主要職責。
1.負責明確養護機構、人員負責轄區內鎮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明確養護及安全責任人,并報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備案。
2.負責編制、實施轄區內鎮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工作,報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備案。
3.負責協助區交通局和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的養護檢查、督促工作。
4.負責協助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做好計劃、資料上報工作。
5.負責對轄區內已交付使用的鎮村公路及時進行養護工作。
6.負責轄區內鎮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巡查并做好記錄工作。
第五條 已建的鎮村公路里程規模達1公里以上(含1公里),經區以上(含區)交通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可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提出接養申請,經報上級公路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接養。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對已接養的鎮村公路的小修保養、大中修或改建工程按一定標準進行補助。
鎮村公路在批準接養前,項目建設單位也可委托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代養護,其養護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
其余鎮村公路由鎮(街)自行養護和管理,養護經費由鎮(街)自籌解決,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鎮村公路養護經費實行區政府、公路管理部門、鎮(街)分級負責。
區政府每年根據全區已接養鎮村公路通車里程及年度養護計劃,安排資金作為鎮村公路養護經費。
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根據廣州市交通主管部門、區政府和區交通局下撥的鎮村公路養護經費及補助,按各鎮(街)轄區內接養公路里程將養護經費下撥各鎮(街)。
鎮村公路的小修保養、大中修或改建工程除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補助部分資金外,其余資金由鎮(街)自籌解決。各鎮(街)應在年度財政計劃內安排轄區內公路養護所需的養護資金。
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先滿足小修保養、大中修和預留抗災、搶險的需要,再考慮改建工程,任何單位不得挪用和擠占公路養護資金。公路養護資金要落實專款專用,其使用情況接受區交通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審查。
第七條 鎮村公路養護工程按其工程性質、復雜程度、規模大小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小修保養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經常進行維護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的作業。各鎮(街)應根據上級下達的公路養護投資計劃和有關規定,實施年度公路小修保養工作,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中修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一般性損壞部分進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復公路原有技術狀況的工程項目。
大修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有技術標準的工程項目。
改建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因不適應現有交通量增長和車輛載重量需要而提高技術等級指標,顯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較大工程建設項目。
第八條 接養的鎮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項目的計劃須經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時以鎮(街)為主,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進行技術指導并組織驗收工作。技術較復雜的大、中修和改建項目,可以由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組織實施。未納入公路部門接養的鎮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項目由鎮(街)組織實施,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進行技術指導,工程竣工后報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備案。
第九條 鎮村公路養護工作應經常保持公路的完好、平整、整潔和美觀,及時修復損壞部分,保證暢通,并逐步改善技術狀況,以延長公路的使用年限,提高公路的抗災能力。
第十條 鎮村公路綠化要因路制宜,宜喬則喬,宜灌則灌,宜花種花,宜草種草,做到防護和觀賞相結合。鎮村公路綠化原則上由屬地鎮(街)自籌資金并組織實施,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負責指導工作。
第十一條 鎮村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按有關標準和規范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從事養護作業的人員應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工作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夜間施工且影響行車安全的,應放置紅燈警示信號,必要時應安排人員管理和指揮交通。
在施工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時,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和鎮(街)應協同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車輛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須修建臨時便道或便橋,并做好便道或便橋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鎮村公路防洪、防風工作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應根據每年評查的路況指標、橋涵技術性能、渡口使用狀況,指導鎮(街)制訂必要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搶修技術方案。
第十三條 各鎮(街)在編制鎮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時,應參照公路路面和橋梁管理系統評定結果,做到科學化決策。
第十四條 鎮村公路養護工程應嚴格質量管理,并逐步建立“政府監督、業主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四級管理體系,嚴格檢查驗收制度,確保養護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鎮村公路養護工程應實行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十六條 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應按上級有關規定,健全橋梁養護管理制度,落實橋梁安全及技術責任的人員負責制。各鎮(街)應落實專職人員負責轄區內橋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區交通局及各鎮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積極推廣預防性養護工作,推廣和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提高養護管理技術水平。
第十八條 各鎮(街)應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有關操作規程要求,加強對路基、路面、橋涵、沿線設施及綠化等的養護管理,做到全面養護。各鎮(街)要根據轄區內公路養護情況,加大養護機械的投入,提高機械化養護程度。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應對各鎮(街)實施機械化養護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 有關鎮村公路養護工程的計劃、統計、審計、機械設備、設計文件、施工合同、監理合同、質量監督文件、竣工資料等檔案信息材料,各鎮(街)應按相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各鎮(街)應建立各類管理臺賬、圖表,做好生產原始記錄,嚴格實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條 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必須堅持和完善鎮村公路檢查制度,定期對公路進行檢查,及時、準確掌握鎮村公路路況質量和使用品質,評價鎮村公路的運營性能及養護生產和管理的工作成效。轄區內的鎮村公路實行“一季一檢查、半年初評、年終總評”的評價制度。區交通局應于每年年初將上年度鎮村公路養護情況上報區政府。
第二十二條 鎮村公路管養工作納入我區鎮(街)機關績效考核,具體由區交通局牽頭組成考核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鎮村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其養護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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