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8〕182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打假辦反映。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番禺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舉報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大力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努力建設質量強區,根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和《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工作責任制規定》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各擔負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法定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監督管理部門)、各鎮(街)對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的活動事項,經查證屬實并作出處理,予以舉報人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以下簡稱打假舉報),是指我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其他境外人員以書面、電話或其他形式向區打假辦、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鎮(街)就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區內從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所作的檢舉、舉報,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產品后提出的舉報。
第四條 區打假辦負責舉報獎勵金日常管理和獎勵金發放工作。
區打假辦負責向區政府申請舉報獎勵金,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審批意見安排專項資金預算。
各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受理、核查、處理舉報線索,對查證屬實、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按本辦法規定向區打假辦申報獎勵金;各鎮(街)打假辦根據各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協助和配合。
第五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等,并按照各自規定的程序對舉報線索進行受理、核查并作出獎勵決定。
區打假辦接到舉報線索后,按照舉報線索內容轉交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各監督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舉報線索處理情況反饋給區打假辦,同時回復舉報人。
第六條 獲得本辦法規定的打假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被舉報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必須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舉報人實名舉報,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提供的涉嫌違法的證據材料經核查屬實。
(二)被舉報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尚未被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發覺或雖被監督管理部門發覺但尚未掌握具體線索或情況。
(三)舉報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應取得許可而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假冒許可證編號的。
4.使用假冒偽劣原材料、零部件進行生產、加工、制作或者組裝的。
5.生產、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6.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的。
7.篡改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質期的。
8.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的。
9.假冒認證標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防偽標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保健食品專用標志、商品條碼等標志標識,或者假冒合格證書、檢驗報告、質量保證書等質量證明文件的。
10.商品質量不符合標識、說明書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11.盜版復制或者假冒注冊商標、專利的。
12.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提供服務的。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
第七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各監督管理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協助調查處理,經監督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符合獎勵條件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舉報獎勵范圍:
(一)與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工作相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屬于申訴、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案件,舉報人明確提出退款、賠償、調解等申訴要求的,或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舉報。
(四)對商品標簽、外包裝不規范以及對商品銷售服務質量等問題的舉報。
(五)匿名舉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九條 根據舉報線索提供的證據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及罰沒款金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級別及標準如下: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并已直接掌握有關證據,能提供涉案物品數量、生產銷售情況、違法者名稱、地址、違法地點等,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按該案罰沒款金額的4%-5%給予獎勵。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有關證據,能提供基本的涉案物品數量、生產銷售情況、違法者名稱、地址、違法地點等,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按該案罰沒款金額的2%-3%給予獎勵。
(三)三級舉報。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且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按該案罰沒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
以上按照舉報案件罰沒款金額計算的獎勵金,單項獎勵金額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但無罰沒款項的案件,只要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予舉報人200元的獎勵。
第十條 對于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舉報獎勵,公安機關未給予相應獎勵的,應在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將判決情況反饋給案件移送的監督管理部門,由該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根據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貨值金額的1%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予以獎勵。
對于公安機關直接偵辦的舉報獎勵,按照本辦法,參照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向區打假辦申報獎勵金,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一條 對于各鎮(街)打假辦查證屬實的舉報線索,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各鎮(街)打假辦向區打假辦申報獎勵金,一次性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
第十二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獎勵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舉報,各監督管理部門已根據其他規定實施獎勵的,不得再依據本辦法重復獎勵。
第十三條 同一線索被2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2個或2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線索進行獎勵,獎勵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舉報人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鎮(街)需按本辦法進行獎勵的舉報案件,由各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鎮(街)填寫《番禺區打假舉報獎勵金申領表》(詳見附件1),附上舉報案件處理情況證明材料一并報區打假辦,再由區打假辦按本辦法規定發放獎勵金。
第十五條 區打假辦統一審核全區各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鎮(街)提交的獎勵金申領表,按個案發放獎勵金到申領單位,再由申領單位向舉報人發放獎勵金。
區打假辦發放獎勵金時應填寫《番禺區打假舉報獎勵金發放表》(詳見附件2),注明申領單位、獎勵案由、獎勵金額、審核意見等內容。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領取獎勵金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憑其設立證明、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舉報受理單位領取獎勵金。
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勵金的,也可提供本人或本單位有效銀行賬戶,通過銀行劃轉。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交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七條 打假舉報獎勵金列入區市場監管局預算,在打假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舉報案件受理人、具體承辦人、財務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嚴禁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和舉報情況公開或者泄露。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騙取打假舉報獎勵金;嚴禁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打假舉報獎勵金。
第二十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番禺區打假舉報獎勵金申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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