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8〕173號
為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公眾森林防火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劃定森林防火區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區全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的范圍為森林防火區,防火區范圍實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三、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四、森林特別防護期內,區森林防火部門可以在森林防火區內設立臨時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志,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五、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節日和森林火險等級為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時段,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
六、在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違反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森林防火,人人有責。請廣大群眾積極支持、熱情參與,發現森林火情,馬上撥打12119報警電話。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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