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5〕2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番禺區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7日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番禺區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我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稱外來務工人員是指戶籍為廣州地區以外(不含港、澳、臺地區)、在我區居住并在廣州地區就業的務工人員。其非廣州地區戶籍適齡子女申請在我區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外來務工人員為子女申請入學的,統稱入學申請人。
第三條 區教育局負責統籌協助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轄區內入學的實際需求情況,優化教育布局,充分挖掘公辦中小學的辦學潛力;加大對接收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審批辦學資格、規范辦學活動,最大限度滿足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我區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將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我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有關學校的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年度計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轄下各公、民辦學校實行的教育收費標準進行審核,及時查處學校違規亂收費行為。
區流管辦負責收集、登記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我區居住的情況,提供有關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我區居住的統計數據信息;對每年為子女申請入讀公辦學校的外來務工人員,負責核實其在我區辦理居住證年限和租賃出租屋情況等相關信息材料。
區人口計生局負責核實外來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并就外來務工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進行核實。
區公安分局負責核實外來務工人員戶籍等有關情況;協助教育部門清查整頓非法辦學行為,維護學校安全秩序。
區國土房管分局負責核實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區購買或自建房產的情況。
區編辦負責將公辦中小學接收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計入學校在校學生數,合理核定學校的教職工編制。
區財政局負責對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讀任務的公、民辦學校,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經費補助。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核實外來務工人員就業登記和參加社會保險,以及學歷、職稱等相關信息。
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各公、民辦學校的衛生防疫工作的監督與檢查,并與教育部門共同做好適齡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等工作。
區稅務部門負責核實外來務工人員所提交的近5年納稅額的相關材料。
區政務辦負責維護我區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積分申請入讀公辦學校審核系統(以下簡稱積分審核系統)的正常有效運作,協調各部門數據的有效對接并與區“四個民生”工作接軌,保證為整合積分申請數據的處理提供技術支持。
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等新聞、宣傳主管職能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協助教育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各種宣傳方式,向廣大企業、外來務工人員做好本實施辦法的宣傳工作。
第四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成立對應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廣東省的要求,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負責組織實施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將該項工作納入本轄區教育發展規劃,充分挖掘本轄區內公辦學位的潛力,積極配合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相關的資料核實和管理工作;把民辦教育納入到教育整體發展規劃與管理體系,加強管理和監督,促進民辦教育規范發展,并協助有關部門對無證辦學機構進行清查、取締,切實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我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每學年招生期間,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本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位容量的有關數據統計,在保證完成地段生和政策性照顧借讀生招生任務的前提下,將可提供給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學位數上報區教育局匯總,由區教育局統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六條 我區實行多渠道、分步驟的統籌辦法,積極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
教育部門每年依法完成本地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通過“積分入戶”家庭的隨遷入戶子女)的招生入學工作后,視公辦學位剩余和分布情況,優先統籌安排以下外來務工人員適齡子女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
1.房地產小區配套公辦學校地段生。
2.政策性照顧借讀生。
(1)廣州市招生工作意見規定的政策性照顧借讀生。
(2)省、部級以上黨委或政府部門專項獎勵或榮譽稱號獲得者適齡子女。
(3)我區政策性照顧借讀生(含“金雁之星”、“見義勇為”獲得者子女,“五個一批”企業及政府重點引進和扶持的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子女,以及區級或以上黨委、政府認可的其他優秀稱號獲得者子女等。)
“五個一批”企業是指我區選擇引進一批、加快建設一批、重點發展一批、積極扶持一批、大力宣傳一批五種類型企業;政府重點引進和扶持的單位是指我區認定的需重點給予政策扶持的單位。具體名單以區政府最新發布為準,名單一經確定,認定企業應于當年招生工作開展前,制定并公示企業內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子女享受免費入學指標的方案,并報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不符合以上條件,但在我區居住并持有效居住證,并在居住地已辦理計劃生育登記、在廣州地區有穩定職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外來務工人員,可通過參加積分申請入學,為其適齡子女提出入讀區內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即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下同)的申請。
外來務工人員亦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意愿,通過選擇報讀民辦學校,解決子女接受教育問題。
積分申請入學
第七條 積分申請入學是為解決我區外來務工人員適齡子女免費入讀公辦學校的一項政策。
本條款所稱外來務工人員適齡子女,是指當年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尚未入學、擬當年入讀小學一年級,或當年小學畢業擬升讀初中一年級的兒童、少年。已入讀小學(或初中)并獲得相應學籍的,不屬于本條款規定范圍。
入學申請人通過填報《番禺區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積分申請入讀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項目及標準一覽表》(詳見附件)提出申請,積分審核系統綜合其計生情況、居住年限、就業情況、參加社保、文化程度和技能情況、投資納稅、住房保障及參加義工活動等各方面情況進行量化積分、排序,并結合所提供的公辦學位數,及入學申請人填報的入學志愿,合理統籌安排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讀公辦學校起始年級。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因身體狀況導致延緩入學的,應當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由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延緩入學的合法證明文件,才可在我區參加積分申請入學。
第八條 為子女提出參加積分申請入學的外來務工人員,可自主選擇以區內居住地(鎮、街,下同)或就業地作為申請地,選報申請地轄下公辦學校志愿。積分計算結果以申請地為單位,按批次由高至低排序向社會公示。入學申請人不得同時在兩地重復申請。
第九條 積分申請入學按以下批次分配學位:
1.第一批:“省五年”優先。經核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即在我區居住并連續辦理有效居住證滿5年、在廣州地區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5年、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以下簡稱滿足“省五年”條件)的,其適齡子女優先獲得公辦學位分配。因申請入學地公辦學位不足,滿足“省五年”條件的入學申請人未能入讀志愿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將根據入學申請人在本批次的積分高低排序,與填報入學志愿相結合,統籌安排學位。
2.第二批:普通積分。經核實,不符合“省五年”條件的,為第二批次學位分配。若申請入學地在滿足“省五年”條件入學申請人學位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則按本批次的入學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排序為學位分配順序進行分配。
積分排序分配學位過程中,如同一志愿學校同一批次內出現入學申請人積分總分相同情況,按以下順序從高至低進行積分排序分配學位:一是居住證辦理年限得分;二是廣州市工作年限得分;三是參加社會保險年限得分。
第十條 積分申請入學,由積分審核系統統一完成申請信息收集、積分審核,以及學位分配工作。通過積分審核系統,統一計算積分、統一排序、統一錄取,保證積分申請入學各項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符合條件為適齡子女在我區參加積分申請入學的外來務工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積分審核系統提出網上申請。
第十一條 積分審核系統納入我區“四個民生”工程主系統,在收集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信息時,負責核實相關信息的部門可要求入學申請人補充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外來務工人員應提交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原件以備審驗。
各職能部門應就審核要求分類別列出受理材料清單,統一制定審核證明文件格式,在規定時間內開設專窗,由專人負責,開展審核工作,并逐步過渡到使用民生卡進行資料審驗。
申請入學材料中凡涉及計算年限起止內容的,除特別注明外,以當年5月31日為期限結束日。
第十二條 區教育局根據積分審核系統確認的積分排序和學位分配結果,確定各鎮、街當年可入讀公辦學校的入學申請人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如當年提供積分申請入學的公辦學校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批次分配后有剩余學位的,教育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剩余學位進行第二次統籌分配。未被錄取的入學申請人,可根據公辦學位的剩余情況和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申請參加剩余公辦學位的第二次統籌分配。
第二次統籌分配允許入學申請人重新填報志愿,仍然按照分批次的辦法,以積分由高至低排序為依據分配學位。
第十三條 經公示確認后,通過積分申請獲得入讀公辦學校資格的入學申請人,由擬入學地所在教育指導中心發出統一印制的《入學通知書》。入學申請人憑《入學通知書》于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或不服從安排的,作自動放棄學位處理,且該入學申請人本年度參與積分申請所獲得的積分自動失效。
積分申請審核期間,入學申請人發現積分審核與實際情況有誤的,可在規定的申訴期間內向相應的職能部門提出申訴。
學籍管理
第十四條 接收學校為已入學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建立學籍檔案,并按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確保其在學歷認可、入隊、入團、評優、選拔學生干部及參與各類活動方面享受與當地戶籍學生同等的待遇。同時,加強與學生家庭的聯系,關注學生身心健康,幫助學生盡快融入校園生活。
第十五條 通過積分申請入讀我區公辦學校的學生,在其小學或初中學段就讀期間,原則上不再受理轉學至區內其他公辦學校的申請。
通過積分申請入讀公辦小學的學生,在其小學學段結束后,若要求繼續在我區公辦初中升學,應當按照升學當年的“小升初”政策,重新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初中學位。
第十六條 若因公辦學位不足,符合“省五年”條件但未能通過積分申請獲得公辦學位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由教育部門統籌至區內其他公辦學校或民辦學校入讀。統籌到民辦學校入讀的,入讀學生享受與本地學生相同的收費待遇;接收的民辦學校享受財政經費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通過積分申請辦法獲得公辦學位,但不服從教育部門安排入學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不參加積分申請或不符合條件未能獲得入讀公辦學校資格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自行選擇到經審批開辦的民辦學校報名入學。民辦學校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附 則
第十八條 發現接收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工作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區教育局和紀檢監察部門將嚴肅查處。外來務工人員為子女申請入讀公辦學校,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及證件、證書真實有效,一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立即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番禺區接受義務教育暫行辦法(試行)》同時廢止。本實施辦法實施期間,如上級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出臺有關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政策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