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廣州市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區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創新培育發展機制,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的通知》(粵發〔2012〕7號)、《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組織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12〕11號)等有關規定,設立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區民政局依法登記在冊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已在區民政局核準名稱,處于籌備成立階段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的來源,是指從區財政中安排,專項用于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資金。
第四條 申請、評審、撥付、使用和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分類扶持、擇優支持、誠實申請、嚴格審批、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績效導向的原則,通過部門監管、社會監督強化資金使用的依法依規、合情合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實行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審議的制度。
第七條 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按照番發〔2012〕11號文的要求建立。聯席會議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召集人,區政府辦副主任和區民政局局長協助召集人工作,成員單位包括: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委統戰部、區委政法委、區社工委、區編辦、區經貿促進局、區教育局、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民族宗教局、區監察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區衛生局、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分局、區質監局、區體育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工商聯、區貿促委、區殘聯、區文聯。
第八條 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總體規劃和協調。
(二)邀請有關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職能部門、社會組織代表組成評審團,現場查閱有關資料,并聽取申報單位代表的申報演講,通過民主討論、現場表決的方式,決定是否同意資助,并審定專項資金使用的額度。
(三)聽取有關部門、審計機構、評估機構、社會組織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監管報告和有關工作情況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區民政局是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監管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年度資金預算,落實專項資金。
(二)制定年度資金開支計劃,協助安排項目資金撥付。
(三)開展項目監督檢查,組織和委托社會審計和項目評審工作。
(四)收集各職能部門、社會組織的資金、項目申請資料,并做好前期調查核實工作。
(五)組織召開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
(六)向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匯報項目執行情況。
(七)完成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與專項資金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十條 專項資金通過分類扶持的方式重點資助以下四類社會組織:
(一)導向型社會組織:屬于政府培育扶持的重點,且運作比較規范,發展較為成熟,起模范帶頭作用的社會組織。
(二)萌芽型社會組織:宗旨方向正確、符合政府和社會需求、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已向區民政局核準名稱,處于籌備成立階段的社會組織。
(三)初創型社會組織:成立登記不足兩年、人員經費場地不足、管理服務經驗欠缺,但社會需求度高、發展前景好、服務潛力大的社會組織。
(四)樞紐型社會組織:發揮聯合、樞紐作用,能夠直接為社會組織提供服務,有潛力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或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條 每年的專項資金分成兩部分,其中資金總額的75%作為項目資助和獎勵金,主要用于資助扶持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服務項目,以及獎勵評估為3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25%作為扶持工作經費,主要用于支持有關職能部門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審計、監管、黨建、群團建設和能力建設等工作。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中的資助和獎勵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資助導向型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活動、參與社會管理,以及業務交流、宣傳、黨團建設等,對符合該條件的社會組織資助3-10萬元。
(二)資助萌芽型社會組織開展辦公場所租賃、裝修改造、設備購置、人員聘用、宣傳發動、召開成立大會等,對符合該條件的社會組織資助3-5萬元。
(三)資助初創型社會組織開展設備購置、人員聘用、業務交流、宣傳、培訓、黨團建設等,對符合該條件的社會組織資助3-5萬元。
(四)資助樞紐型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為社會組織提供服務、開展公益活動、參與社會管理,以及設備購置、業務交流、人員聘用、宣傳、培訓、黨團建設等,對符合該條件的社會組織資助5-20萬元。
(五)一次性獎勵被評為3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其等級有效期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法定有效期為5年)進行一次性獎勵:其中被評估為3A等級的獎勵2萬元,被評估為4A等級的獎勵3萬元,被評估為5A等級的獎勵5萬元。獎勵金可用于開展社會組織的公益項目和能力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中的扶持工作經費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根據民政部頒布的《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由社會組織申請,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評估機構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有關評估結果將作為社會組織資助、獎勵以及開展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社會組織審計工作:根據番發〔2012〕11號文的要求,為加強社會組織的財務監督工作,由區有關職能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辦法,選擇2-3家資質好、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抽取5-10%的社會組織進行財務審計,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及時處理,有關審計結果將作為社會組織年檢、資助、信用評估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社會組織黨團建設:開展全區社會組織黨組織、群團組織建設活動。
(四)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加強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和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四條 在每年區財政核定當年度專項資金總額后,由區民政局于每年的4月份在媒體上向全區社會組織和相關職能部門發出申報通知,申報期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申報資助和獎勵金的社會組織應當滿足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區民政局正式登記或已通過名稱核準,上一年度年檢結論為合格(未登記成立或登記成立未滿1年的除外)。
(二)運作合法依規,未被相關職能部門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
(四)制定完善的資金使用計劃。
(五)申請獎勵金的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應未超過5年的有效期。
(六)所申報的項目未獲得其他部門、機構的全額資助或獎勵。
(七)每個社會組織在同一年度可以同時申請資助金和一次性獎勵金。
第十六條 申報扶持工作經費的單位應當滿足下列資格條件:
(一)為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或我區其它具有主管或指導社會組織工作職能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具有獨立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能力。
(三)制定完善的資金使用計劃。
(四)所申報的工作項目未獲得其他部門、機構的全額資助。
第十七條 申報資助和獎勵金的社會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底前向區民政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并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填寫申報內容,申報項目須在未來1年內計劃實施或已在實施但實施期未超過1年。申報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報組織的基本情況。
(二)申報的理由。
(三)經費使用的項目目標、任務和社會效益。
(四)該項目或申報組織獲得其他資助或獎勵的情況。
(五)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和社會審計的承諾。
(六)經費使用、宣傳計劃。
(七)其他根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條 申報扶持工作經費的單位,應當于每年5月底前向區民政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并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填寫申報內容,申報項目必須在項目批準后1年內實施并完成。申報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報單位在培育扶持社會組織方面的工作職能。
(二)申報的理由。
(三)經費使用的項目目標、任務和社會效益。
(四)該項目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
(五)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和審計的承諾。
(六)經費使用、宣傳計劃。
(七)其他根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九條 區民政局于每年5月底,根據本年度區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額度和各組織、單位的申報情況,編制本年度專項資金使用建議(含各類資助項目數量和資助額度),書面征求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并匯總各單位意見后提交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區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對有關組織、單位提交的專項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資助、獎勵或扶持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項目出具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
申請組織、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區民政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回申報材料,并一次性書面告知其應當補交的材料。
申請組織、單位提交的申報項目不符合資助、獎勵或扶持條件的,負責初審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項目材料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回申報材料,并一次性書面告知退回理由。
第二十一條 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每年7月份召開評審會議,確定本年度各類資助項目總量和總額,并對各組織、單位的申請項目進行審議。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議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出席方可召開,并可根據實際邀請有關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職能部門、社會組織代表參加會議。評審會議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參會人員代表表決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三條 參加評審會議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科學、負責地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二)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未經評審會議授權,不得透露在評審工作中獲得的項目信息以及評審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參加評審會議的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全面了解申報項目的相關信息,并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科學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見。
(二)對評審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對項目評審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評審會議可以要求申報項目的組織、單位派代表1-2人到會進行申報陳述,每個組織、單位的陳述時間為3-5分鐘。項目申報組織、單位要為其提供的材料和陳述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夸大其詞。
第二十六條 對獲得評審會議半數以上參會人員同意的項目,根據同意票數的多少進行分類排序,并將擬資助、獎勵或扶持的經費項目及申報組織、單位名稱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社會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予以立項;有異議的由區民政局告知申報組織、單位,并核實后報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評審應優先考慮下列項目:
(一)有社會資金投入的項目。
(二)服務于基層、惠及民生、有利于社會管理、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的項目。
(三)具有公益性、創新性和示范推廣意義、社會效果顯著的項目。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由區民政局每年度制訂財政預算,由區財政撥付,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實行專款專用。用款組織、單位應當保證資金的安全和規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
第三十條 項目執行期為12個月,確因不可抗力原因難以完成的,由用款組織、單位提出延期申請,經區民政局審核并報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批準后,可延期6個月。未申請延期或延期內仍未完成的,項目剩余資金應當收回。
第三十一條 項目立項后,原則上不作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應當報區民政局同意。經終止、撤銷的項目,剩余資金應當收回;經變更的項目,必須在原批復的項目資金額度內執行,不得申請追加項目資金。
第三十二條 用款組織、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納入本組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完善支出手續,專項核算,并保存好所有支出的原始單據,以便于檢查監督。
第三十三條 用款組織、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向區民政局報送總結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實施、資金使用計劃及預算執行、項目績效情況等,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區民政局可以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項目實施或資金使用情況及其結果進行審計和評估,并將結果公開,逐步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將項目評估結果作為安排下年度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社會中介組織應當在評估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向區民政局提交審計和評估報告。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應當履行保密義務,未經區民政局同意,不得泄露審計情況和評估結果。
第三十六條 區監察、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區民政局、項目執行組織和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我區社會組織發展的成效和先進典型,以點帶面,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引領帶動作用。
第三十八條 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違法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組織或單位,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一經發現,即時終止該項目,并追回已發放的資金。
3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所規定的專項資金。
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并記錄入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檔案。
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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