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5〕11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2日
番禺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決策行為,健全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保障行政決策合法、民主、科學,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及廣東省、廣州市有關貫徹落實意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對擬作出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內的有關事項。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是指區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之前,交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對該行政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四條 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區政府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起草單位、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確定合法性審查崗位,配備專業人員,明確工作職責。
第六條 區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之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第七條 承辦單位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前期調研、論證,應當有本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制員參加。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在送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前,應當經承辦單位的法制機構、法制員或法律顧問審核,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按規定經征詢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送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區政府法制機構原則上不予辦理。
第九條 承辦單位提請區政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公眾參與意見及采納情況,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及采納情況。
(三)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法制員或者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
(四)有關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材料。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區政府辦公室收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核材料是否齊備。材料齊備的,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區政府審議前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及相關資料轉送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 區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補充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材料的,可以直接要求承辦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
承辦單位按本辦法向區政府法制機構提供的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
第十一條 區政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特別疑難、復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原則上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決策主體是否合法。
(二)決策權限是否合法。
(三)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十三條 區政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采取書面審查形式。根據需要,可以開展實地調查研究、書面征求意見、召開論證會等。
第十四條 區政府法制機構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是區政府審議行政決策事項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區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屬于政府公文,只供區政府內部或者來文單位參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區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專項預算,由區財政安排解決。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的合法性審查不適用本規定:
(一)人事任免、懲戒。
(二)內部事務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三)表彰獎勵。
(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行政規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按照本區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其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本單位法制機構、法制員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
區政府對以上單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工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