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6〕19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7日
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和《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村集體)是指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及其所屬經濟實體、自然村、生產隊(或村民小組)。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場、水面、灘涂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宅基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農村集體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六)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八)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權。
(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以下農村集體資產不得交易:
(一)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
(二)產權關系不明確,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三)農村集體應當提交的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四)未按規定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
(五)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交易的。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區農業局負責統籌、協調、監管和指導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實施細則。
鎮、街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并組織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進入交易中心交易。
鎮、街應當成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領導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協調小組),負責統籌、協調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及時研究、妥善處理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領導協調小組組長由鎮、街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領導擔任,成員由農業、信訪維穩、社會事務、國土規劃、環保、司法和公安等部門負責人擔任。各成員單位應當派人具體參與交易事項的指導、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或鎮、街指定機構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農村集體將集體資產交易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監管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使用情況。
(二)指導農村集體進行交易申請。
(三)監督交易的進程以及合同的簽訂、變更。
(四)監督、提示合同期滿前的交易申請。
(五)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六)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第八條 交易中心是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
(二)統一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
(三)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
(四)按照規定組織交易。
(五)指導交易合同簽訂。
(六)保存管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七)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合同歸檔備案。
(八)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交易中心不對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在辦理交易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鎮、街應當確保交易中心配備3至5名專職工作人員和固定的場所。交易中心負責人由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或鎮、街指定機構的負責人兼任,也可由工作能力較強、有實踐經驗且思想品質良好的其他人員擔任。交易中心運作經費列入鎮、街財政預算。
村應當成立交易管理工作小組,負責集體資產交易各環節的具體工作。工作小組由村黨支部、理事會、監事會相關成員及3至5名股東代表組成,由村理事長任組長。
第十條 農村集體應當按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公開集體資產交易相關信息,建立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將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經濟合同臺賬、財務收支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平臺,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應當進入農村集體所在地的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交易中心同意,可在標的物所在地公開競投:
(一)面積不超過5畝(含5畝)、承包期不超過3年(含3年)且股東自耕的零散農用地。
(二)農貿市場內的攤位。
(三)廠房、商鋪、倉庫、辦公樓等物業每宗合同第一年標的底價金額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
在標的物所在地公開競投的,交易中心應當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指導和監督整個交易過程,發布競投結果,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整理錄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平臺。交易項目雖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但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標的物所在地進行競投的,應當由農村集體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等重大資產交易應當通過區級交易中心或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應當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
(一)發展幼兒園、養老院、社區保潔服務等公益事業項目。
(二)地鐵等政府投資并與農村集體發生經濟關系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三)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經連續兩次采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在交易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也可以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
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的,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或鎮、街指定機構審核,經領導協調小組同意后報區農業局備案,并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可以采取協商談判等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1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二)有2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本農村集體成員、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2個以上優先權的,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搖號方式確定競得人。
(四)競投人不到場參加競投的(特殊情況并已提前告知交易中心的除外),視為自動放棄競投。放棄競投的,所繳交的交易保證金按交易公告的規定處理。
(五)經股東代表會議同意,競得人放棄成交,可按報價高低順序遞補確定競得人,但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應當向交易中心申報交易意向。交易中心提交領導協調小組對交易意向所涉項目的行業、類別和特點,根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應當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后編制交易方案,并將交易方案按照《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民主表決。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詳細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
(三)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四)交易保證金數額。
(五)合同期限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六)違約責任。
農村集體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提出交易底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交易底價應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應當自民主表決通過之日起180日內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資料,超過180日未提交的,應當重新進行民主表決:
(一)經民主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農村集體成員名單、參加表決成員名單及簽名表、表決票數等表決情況。
(二)交易意向登記情況、交易申請、信息發布申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申請方為公司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標的物權屬的證明材料。
(五)合同樣本。
交易中心應當在接收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受理立項。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受理立項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在廣州市農村廉政信息公開平臺、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以及其他政府規定的平臺網站和交易中心公告欄發布交易公告。農村集體應當同時在村務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交易底價。
(三)競投人資格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六)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七)違反競投規則的處理辦法。
(八)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十八條 交易公告期限應當根據交易底價的數額確定,交易標的總額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下的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5000萬元—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的不得少于20天,10000萬元以上的不得少于60天。如變更公告的內容涉及租金、租期等重要條款的應當重新提交民主表決結果資料及重新計算公告期限。
公告期間需撤銷交易申請或者變更公告內容的,應當于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撤銷、變更公告。
第十九條 競投意向人應當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交資料報名,交納交易保證金,并保證報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交易中心及農村集體交易管理工作小組應當對競投意向人的報名資格進行確認并告知確認結果。 農村集體交易管理工作小組應當在交易競投日前3天通知相關人員到場參與見證和監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場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項交易的見證和監督權。
交易項目屬村級集體的,應當有村黨支部、理事會和監事會各2名或以上成員及若干名股東代表在場;交易項目屬隊(組)級集體的,應當有村黨支部、理事會和監事會各1名或以上成員,隊(組)長及該隊(組)若干名股東在場。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交易規則組織交易。
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應當組織農村集體和競得人現場簽訂《交易結果情況表》和《成交確認書》,同時在競投現場的村黨支部、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相關隊(組)長、股東代表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等也應當在上述材料中簽名見證。
交易結果應當及時在廣州市農村廉政信息公開平臺、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以及其他政府規定的平臺網站和交易中心公告欄予以公示,農村集體應當同時在村務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二)競得人。
(三)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 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應當到交易中心指定的場所簽訂合同。因競得人的原因,在約定時間內未與農村集體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交易,交易保證金按交易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簽訂合同后,交易中心應當對交易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并按規定將相關情況及時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
第二十三條 無競投人、競投無效或者交易失敗的,農村集體可以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若變更交易條件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重新申報交易意向。
第五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鎮、街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納入農村廉情預警防控系統,進行實時預警、實時分析和實時監管。
第二十五條 鎮、街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作為村相關人員的獎懲依據。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應當定期對資產交易、合同履約等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并告知領導協調小組及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或鎮、街指定機構。
交易中心應當建立信用評價機制,每月將誠信記錄情況上報區農業局,區農業局定期向各交易中心反饋全區情況。在全區范圍內,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列為信用評價差的競投人,可限制其參與競投:
(一)累計3次不到場交易的(有正當理由提前告知或書面委托別人的除外)。
(二)累計3次到場交易時,所有競投人對交易底價都沒有舉牌報價的。
(三)累計3次不填報暗標交易價或填報無效交易價的。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進行交易時,村黨支部、理事會、監事會及股東代表應當派人到場見證監督。
村監事會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向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或鎮、街指定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經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或鎮、街指定機構同意,交易中心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需調查確認的。
(四)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二十九條 競投人應當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以現金、支票、匯票等方式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總標的金額的30%,具體數額由農村集體確定。一份保證金只能參加一項交易的競投。
競投人未能成功競得的,在該項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免息返還。
競投人成功競得的,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免息返還,或者按公告約定轉為合同履約金。
第三十條 區農業局、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或鎮街指定機構及監察部門接到涉及交易違規的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或者績效獎金、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進入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以規避按《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表決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區農業局、領導協調小組及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或鎮街指定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或鎮、街指定機構給予扣減薪酬、辭退、問責、處分等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引起糾紛的,可依據合同約定或協商解決;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鎮、街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指導交易中心制定交易規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我區制定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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