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實施〈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廣州市番禺區實施《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區政府行政決策程序,提高行政決策質量,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三條 區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編制和修改各類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公共服務總體規劃。
(三)使用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
(四)開發利用重大自然資源。
(五)制定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要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 區政府領導可以直接提出決策建議,并指定具體的決策起草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以下統稱起草部門)。
第六條 起草部門起草決策草稿時,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一)研究論證。起草部門應當就決策擬規定的內容,根據我區實際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本區區情和現實實際需求。
(二)起草草稿。起草部門可以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稿,重大、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稿。
決策草稿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后評估計劃等內容,并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
起草決策草稿,應當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三)風險評估。起草部門應當對決策草稿進行決策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重大、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分類委托有關專門研究機構進行。
決策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視決策需要,對決策草稿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財政經濟、社會穩定、環境生態或法律糾紛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并相應提出防范、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四)組織專家咨詢論證。起草部門應當邀請相關領域5名以上專家或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對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問題進行咨詢。專家或專業研究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蓋章的書面咨詢意見。
(五)征求意見。起草部門應當就決策草稿征求區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對擬不采納的反饋意見,起草部門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作出專門說明。起草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各單位提出的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并制作意見匯總表。
(六)公眾參與。根據有關規定或經區政府確定需要征求公眾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就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具體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
(七)本部門審定。起草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其他部門意見以及公眾意見修改形成決策征求意見稿。決策征求意見稿應當經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或法制員審核,并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后,形成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經區政府指定配合牽頭部門協助起草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牽頭起草部門的部署或工作分工,協助做好起草過程中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凡與本區廣大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涉及面廣的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或者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密切關系的重大決策事項,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將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決策起草部門就決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區政府審定同意。起草部門將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前,應當報區政府審定同意。未經審定同意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向社會公開該決策征求意見稿的內容。
(二)征求公眾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通過報刊、互聯網或者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方式,也可以以聽證會、座談會、社會問卷調查、重點走訪等方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20日。
決策征求公眾意見具體程序依照《廣州市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征詢工作規定》(穗府辦〔2010〕42號)和《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試行辦法》(穗府辦〔2011〕3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分析評估意見。起草部門應當對所收集到的公眾意見進行分析評估,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在決策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采納結果及其理由要通過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
(四)制作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完成公眾參與工作后,決策征求意見稿應當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并經起草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第八條 決策草案應當提請區政府審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起草部門向區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1.提請區政府審議的請示。
2.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3.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4.征求部門意見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征求公眾意見、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制員意見等其他相關材料。
區政府辦公室收到起草部門提交審議的材料后,認為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前項要求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限期補充材料。
(二)區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
區政府辦公室收到起草部門提交審議的材料后,認為材料齊備符合前項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送交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提交審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審查意見作為區政府作出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和程序按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交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
區政府辦公室收到區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后,認為可以提交區政府審議的,應當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認為暫不能提交區政府審議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要求其修改完善。
第九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擱置的決定。
決策草案擱置期間,決策起草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區政府領導決定。
第十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后,區政府辦公室應當根據會議決定,督辦決策事項的發布、后續完善、決策執行等工作。決策起草部門、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決策執行配合部門應當根據區政府辦公室的督辦要求,按時辦理,并將辦理情況書面告知區政府辦公室。
第十一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決策事項、依據和決策結果,應當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報紙等公眾媒體公開。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以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的,同時應當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及《廣州市番禺區實施〈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細則》(番府〔2011〕140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屬于根據《廣州市番禺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番人大〔2010〕19號)規定,應當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議、報告、備案的,在根據本辦法作出決策后,由區政府或區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廣州市番禺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后續程序。
第十四條 決策執行的主辦部門應當按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做好決策實行的后評估制度。經主辦部門組織評估后,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決策的,決策主辦部門應當將建議提交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審定。
第十五條 經區政府討論同意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改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六條 區政府辦公室、區行政監察機關、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決策起草、執行和評估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保障決策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執行,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七條 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接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提出的意見或建議,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意見和建議提出者。
決策執行的配合部門或區其他有關部門接到對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轉交決策執行主辦部門,主辦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意見和建議提出者。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在決策起草、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決策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