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4〕59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十件民生實事辦理工作程序規范(試行)》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29日
番禺區十件民生實事辦理工作程序規范(試行)
堅持每年辦好十件民生實事,既是區委、區政府對市民群眾的鄭重承諾,也是建設幸福番禺的具體行動,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為保障我區十件民生實事辦理工作的科學、規范、可行,特制訂本工作程序規范。
一、遴選范圍和原則
(一)基本范圍。
圍繞區政府統籌負責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主要包括:就業保障、社會保障、扶貧濟困、文化教育、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食品藥品安全、住房保障、環境整治、公共交通和社會治安等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
(二)遴選原則。
1.充分重視民情民意。以民生需求為導向,從群眾最期盼、最需求、最迫切的事情辦起,不脫離群眾的實際需要,真正把民生實事辦到市民群眾心坎上,真正讓市民群眾分享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2.財政能力可承擔。既堅持盡力而為,又堅持量力而行,確保財政投入,不開空頭支票。
3.堅持保基本、兜底線、促公平。圍繞保障底線民生,多辦雪中送炭的實事,不超越現階段實際,確保年內能全部完成。
4.可操作性強。量化具體任務,做到項目具體、措施明確、進度量化、可測可評,不列空洞內容。
5.融入我區工作全局。實現辦好民生實事與謀劃我區民生福祉的有效銜接,發揮以點帶面的輻射和帶動作用。
(三)遴選流程。
1.每年9月上旬,由區政府辦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和區主要媒體上,對社會公眾最關注、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民生實事進行無導向性意見征詢;與此同時,結合當年我區十件民生實事半年度辦理進展情況,致函我區部分“兩代表一委員”(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征求關于下年度民生實事意見。“兩代表一委員”征求意見范圍應突出基層性、界別代表性。
2.每年9月中旬,由區政府辦征求區直屬各部門、鎮(街)意見,請各部門提出下年度擬重點推進的民生實事建議。
3.每年10月上旬,區政府辦根據“兩代表一委員”和各部門、鎮(街)意見,并結合搜集到的社會公眾意見,遴選形成我區十件民生實事初步安排建議。在此基礎上,征求區直屬有關部門、各鎮(街)和區工商聯、民主黨派意見,同時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再次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4.每年10月下旬,區政府辦根據各鎮(街)、區直屬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后,報區政府審定。
5.每年11月,區政府領導召集有關單位召開會議,對民生實事及內容進行研究協調。由區政府辦根據協調會議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委常委會議審議。
6.每年12月,區政府辦將我區十件民生實事列入《區政府工作報告》,按程序報送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征求意見。
7.次年1月,經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正式確定為我區十件民生實事,并公開見報。
二、財政資金保障
(一)財政預算規范。
1.區財政局結合下年度預算編制情況,將我區十件民生實事區本級資金納入區本級預算草案編報。
2.區直屬各部門和鎮(街)加強與區財政局對接,每年12月下旬前明確所承擔我區十件民生實事的區本級以及鎮(街)級配套資金安排。
3.區、鎮(街)要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協調推進完善轉移支付、加強財政管理等配套措施,充分調動各單位推進我區十件民生實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資金撥付方式。
1.用款單位屬區級單位的,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區財政局將款項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或供應商。
2.用款單位屬鎮的,由區財政局向鎮財政所辦理預算追加撥付手續。
3.用款單位屬街道的,由區財政局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通過街道財政管理直屬分局將款項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或供應商。
4.對于可確定具體受益對象的資金,原則上通過“民生卡”等撥付方式直接發放到具體群眾手中,減少中間環節,避免資金被挪用。若上級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財政監督考核機制。
1.建立覆蓋所有民生資金的監督機制,強化事前和事中監督,完善“自查自糾、巡查督導、重點檢查”制度,形成覆蓋全面、運轉協調、規范高效的監督體系。
2.實行各級財政投入情況定期統計通報監督機制,將民生資金的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運行跟蹤監控情況與項目資金安排撥付相結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加強對我區十件民生實事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引入第三方績效評價機制,獨立、客觀地評價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強資金使用全過程監管。
三、督促檢查
(一)督查機制。
區政府辦把推進我區十件民生實事工作列為重點督辦事項進行督辦,加強現場核查,及時掌握各項實事工作進展;按季度將工作進度匯總上報區政府領導,并以適當形式在全區進行通報和在區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開;針對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適時召開工作協調會或開展專項督辦,推動部分進展滯后工作事項的落實。
(二)問責機制。
對由于自身原因,雖經多次督辦仍未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承辦單位,提請區政府領導約談該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安排其主要負責同志在區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說明。對責任未落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進行通報,必要時進行公開曝光,并由區監察局按規定進行問責。
四、組織領導
(一)牽頭單位。
區政府辦負責總牽頭、總協調,其中遴選環節由區政府辦綜合科牽頭,財政資金保障和考核環節由區財政局牽頭,督辦環節由區政府督查室負責。
(二)具體事項的組織實施。
l.區直屬各牽頭部門要由一把手領導負總責,指定分管領導抓落實,并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干部具體落實。
2.每年我區十件民生實事經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確定后,區直屬各牽頭部門要結合實際,會同各參與單位,抓緊對每件民生實事提出的目標任務進行細化分解,明確具體細化任務和每月、每季度進度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實。
3.區直屬各有關部門、各鎮(街)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團結協作,密切配合,共同促進民生實事工作任務的落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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