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根據廣州市201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數據的調整,廣州市地稅局也相應明確了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稅標準的政策:2011年,我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163485元以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將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按照2010年廣州市城鎮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4495元計算,2011年我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標準調整為163485元。
對于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收入超過免稅額的,只對超出部分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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