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5〕1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專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
廣州市番禺區專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經濟、科技產業發展中的作用,鼓勵我區企業、事業單位、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和個人專利創造、運用、管理、保護的積極性,促進全區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加強專利發展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利發展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發展資金由區財政預算安排,納入區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主要用于我區促進專利產業化,支持專利權質押貸款,促進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發展、培育和發展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等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 專利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績效、利于監督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區知識產權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區財政局提出年度發展資金預算。
(二)受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專利發展資金申請,并組織考察、審核、評審。
(三)會同區財政局下達專利發展資金計劃,負責專利發展資金的日常管理。
(四)負責對專利發展資金使用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并對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區財政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專利發展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利發展資金年度決算。
(二)會同區知識產權局下達專利發展資金計劃,并辦理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專利發展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對專利發展資金整體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第三章 專利發展資金使用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 專利申請、授權獎勵標準和范圍:
(一)獎勵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實際發生額的50%。
(二)獎勵國內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
(三)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獎勵3000元/件。
(四)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的獎勵750元/件。
(五)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的獎勵500元/件。
第七條 對專利權、計算機著作權質押貸款進行貼息。企事業單位獲得專利權、計算機著作權質押貸款可申請貼息,發展資金提供的貼息標準為中國人民銀行當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貼息時間從計算貼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年,每家企業每年貼息額度不超過50萬元。貼息計算公式為:
貼息額=貸款額×專利權、計算機著作權質押擔保的比例×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基準利率×50%
第八條 具有1項以上(含1項)獲國家授權發明專利為核心關鍵技術,通過核心關鍵技術生產專利產品且此專利產品的年銷售額為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并且專利證書所記載的第一權利人地址為我區轄內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如下獎勵:
(一)專利產品的年銷售額為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的,對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并生產該專利產品的企業,每項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專利產品的年銷售額為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對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并生產該專利產品的企業,每項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三)專利產品的年銷售額為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對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并生產該專利產品的企業,每項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四)對上年度該專利產品的年銷售額增長超過30%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五)每家企業每年度發明專利產業化和銷售增長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 對獲得國家級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和1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級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給予15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級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
對獲得國家批準實施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專利技術實施計劃項目的企業,按8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60萬元;對獲得廣東省批準實施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專利技術實施計劃項目的企業,按7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對獲得廣州市批準實施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專利技術實施計劃項目的企業,按6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40萬元;對上級資金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給予100%配套。
第十條 落戶我區的知識產權專利代理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協助我區企事業單位成功獲得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專利授權且專利證書所記載的第一權利人地址為我區轄內的分別給予1000元/件、500元/件和200元/件獎勵,每家知識產權專利代理機構每年獎勵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一條 由30家本地企業以上或20家企業(其中10家本地企業)以上、200項發明專利組成專利聯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其后,專利聯盟每擴充20家本地企業或注入100項發明專利,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二條 為鼓勵我區企業進行海外知識產權布局,做到“產品出口、專利先行”,增強企業競爭力。對我區企業申請并獲得發達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進行獎勵,專利證書所記載的第一權利人地址為我區轄內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如下資助:
(一)企業申請并成功獲得美國、日本、歐洲各國、韓國發明專利授權,每項一次性獎勵2萬元,同一項專利在多個國家獲得授權獎勵不超過6萬元。
(二)企業海外發明專利獎勵總額每年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三條 為提高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維權意識,維護自主專利權不被他人侵犯,對我區企業為維護自主專利權對區外企業提起的司法訴訟并勝訴所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立案費等進行補貼。
(一)企業為維護自主專利權案件提起司法訴訟過程中律師費、訴訟費、立案費實際支出10萬元(含10萬元)到20萬元的給予5萬元的資金補貼。
(二)企業為維護自主專利權提起司法訴訟過程中律師費、訴訟費、立案費實際支出20萬元(含20萬元)到5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的資金補貼。
(三)企業為維護自主專利權提起司法訴訟過程中律師費、訴訟費、立案費實際支出50萬元以上的給予20萬元的資金補貼。
(四)企業維權律師費、訴訟費、立案費補貼,每家企業5年內申請不超過2次。
第十四條 為鼓勵我區企業申請專利的積極性,對我區企業專利“滅零倍增”進行特別獎勵。
(一)企業首次申請專利并授權成功的,一次性獎勵5000元。
(二)企業在最近一年度滑動統計區間內實現專利“倍增”的,企業專利總和基數為5-20件實現倍增的一次性獎勵10000元;專利總和基數為21-50件實現倍增的一次性獎勵20000元;專利總和基數為50件以上實現倍增的一次性獎勵50000元。
第十五條 為鼓勵我區企業積極儲備專利戰略資源成為專利大戶,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對專利大戶進行特別獎勵。
(一)企業累計獲得專利50件(含50件)至100件的,其中發明專利占比超過15%以上且法律狀態仍有效的,獎勵10萬元。
(二)企業累計獲得專利100件(含100件)至200件的,其中發明專利占比超過15%以上且法律狀態仍有效的,獎勵20萬元。
(三)企業累計獲得專利200件(含200件)以上的,其中發明專利占比超過10%以上且法律狀態仍有效的,獎勵30萬元。
每家企業達到一個獎勵層次均可申請1次。
第十六條 為提高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和管理能力,對通過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認證且擁有10件(含10件)以上有效專利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七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提高我區科技園區知識產權工作能力,調動科技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的積極性,科技園區內知識產權工作站成功申請成為區科技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站的,給予5萬元獎勵;區科技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站通過年終復評考核的,給予5萬元工作經費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利發展資金獎勵:
(一)申請資助項目存在爭議的。
(二)申請人因其違反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行為被依法處罰未滿2年的。
(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給予資金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項目審批及資金撥付
第十九條 專利發展資金的使用由區知識產權局受理后審核確定,并告知申請人;由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支付流程進行支付。
第五章 責任、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按要求如實申報,做到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等部門應加強對申請人及其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建立第三方風險連帶責任控制機制,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確保專利發展資金獎勵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利發展資金獎勵的企業、組織或個人,由區知識產權局撤銷其獲得獎項,追繳資金并向社會公告。該企業、組織或個人終身不得申請本專利發展資金獎勵。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區知識產權局負責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本辦法實施的具體工作規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印發廣州市番禺區專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番府〔2013〕7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