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規〔2020〕8號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力度,實現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將下列法定職權分別委托給石碁鎮政府、新造鎮政府、南村鎮政府、化龍鎮政府、石樓鎮政府、市橋街道辦事處、沙頭街道辦事處、東環街道辦事處、橋南街道辦事處、小谷圍街道辦事處、大石街道辦事處、洛浦街道辦事處、鐘村街道辦事處、石壁街道辦事處、大龍街道辦事處和沙灣街道辦事處行使。
一、委托權限。
(一)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規定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立即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四)對適用簡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處罰且處罰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案件實施行政處罰。
二、區應急管理局指導、協調和監督受委托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委托執法行為。
三、區應急管理局對受委托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由區應急管理局組織聽證。
區應急管理局對受委托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違法實施委托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存在的過錯大小,依法向過錯人追究(償)。
四、受委托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區應急管理局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
五、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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