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規〔2024〕1號
為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術語與定義
(一)本通告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陸生動物,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鴿等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動物。法律、法規對觀賞、實驗動物和寵物等動物的飼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ǘ┍就ǜ嫠Q養殖場是指達到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ㄈ┍就ǜ嫠Q禁養區是指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二、劃定區域
?。ㄒ唬┙B區。主要包括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及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1.沙灣水道番禺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番禺區轄內范圍)。
2.蓮花山風景名勝區。
3.各鎮(街)范圍的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以上區域具體范圍有調整的,按照新的調整范圍執行。
?。ǘ┓墙B區。本轄區內除禁養區以外的區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養區范圍內,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除核心景區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二)禁養區劃定前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關閉或搬遷,并依法給予補償。
?。ㄈ┬拢〝U)建養殖場應當位于非禁養區,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防疫條件、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要求。
(四)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用地規劃和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和規范養殖監督管理工作。相關行政處罰權已調整由鎮(街)實施的,由屬地鎮(街)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各村民委員會將畜禽散養戶納入村規民約管理,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障農村人居環境干凈、整潔、有序。
?。┺r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本村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屬畜禽禁養區范圍的,不得租賃、流轉用于畜禽養殖業。
四、印發實施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廣州市番禺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分布圖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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