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區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的管理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聯合制定了《番禺區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番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番禺區交通運輸局
番禺區水務局 番禺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19年9月17日
番禺區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以下簡稱小額企業庫)的管理與運作,充分發揮小額企業庫在我區小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的積極作用,促進我區建設工程市場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我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小額企業庫的管理。小額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的建設活動應當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標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庫內企業在施工中存在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以及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行為的,將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番禺區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招標辦)負責統籌對庫內的企業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堅持統一標準、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紅黃牌”制度和“動態考核評價機制”(含加分和扣分)相結合方式進行。
第四條 動態考核主要內容為庫內企業的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等情況,具體包括:(一)招投標過程管理;(二)合同管理;(三)工程款管理;(四)工程施工現場監管;(五)人員及機械、材料投入情況的管理;(六)協調配合與服務情況;(七)加分獎勵。(見附件)
第五條 動態考核對象為庫內企業,每家企業的基礎分為100分。企業有多宗建設項目同時接受評分的,以累計的加分和扣分分值計算該企業的最終得分。
第六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招標辦、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區基本建設投資管理辦公室、區河涌管理所、番禺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番禺信息技術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和16個鎮(街)均可通過“番禺區小額建設工程管理系統”對庫內企業進行考核評價(含加分和扣分),其他建設單位(如教育系統、衛生健康系統)的考核意見可通過反饋至區招標辦,由區招標辦進行加分或扣分。“番禺區小額建設工程管理系統”將按照庫內企業加分或扣分情況進行排位,并將排位情況實時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網頁向社會發布。
第七條 考核評價操作:
(一)考核評價單位實施評分時,需通過“番禺區小額建設工程管理系統”發起提請加分或扣分;
(二)考核評價單位實施評分時,需將評分情況以書面形式函告被評價企業;
(三)區招標辦需在考核評價單位發起提請加分或扣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沒有收到書面申訴的,區招標辦隨即對加分或扣分予以確認。
(四)若被評價企業對評分情況有異議,應當自收到函告文件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向考核評價單位或區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被評價企業需將書面申訴材料同步送區招標辦收集,對異議未處理完畢的,區招標辦不能予以確認加分或扣分。逾期不提出申訴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訴權利。
(五)考核評價單位或區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書面處理決定和有關材料需同時抄送區招標辦,區招標辦憑收到書面處理決定書對提請評分予以實施或退回。
第八條 小額企業庫考核評價實行“紅黃牌”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一)出現1次“黃牌”事件的企業,暫停其參加庫內搖珠資格,暫停期限為6個月,自“黃牌”事件確認公布日開始計算。
(二)出現“紅牌”事件的庫內企業,將被直接清退出庫,并從清退出庫之日起取消其參加庫內搖珠資格。
(三)同時存在“黃牌”和“紅牌”規定的情況時,按“紅牌”事件處理。
(四)出現“黃牌”處理的企業,在暫停投標資格期滿后的第一個日歷天考核評分恢復100分。
第九條 庫內企業存在下列情況時,認定為“黃牌”事件:
(一)“番禺區小額建設工程管理系統”考核評分得分低于60分的。
(二)在12個月內受市或區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2次(含)的。
(三)被各建設(代建)單位上報提請“黃牌”處理,經查情況屬實的。
(四)經相關部門核實,企業存在同一建設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不到位或施工不當造成群眾投訴3次(含)以上的(同一事件引發多個投訴的,按1次計算)。
第十條 庫內企業存在下列情況時,認定為“紅牌”事件:
(一)“番禺區小額建設工程管理系統”考核評分得分低于40分的。
(二)累計出現2次因中選企業原因,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沒有按照《番禺區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簽訂合同的(工程量漏項且漏項的金額達到總投資額的15%及以上的情況除外)。
(三)對承攬的項目持消極態度,不積極配合建設(代建)單位在規定的合理工期內保質保量完成,因中選企業原因,造成工期被延誤6個月(含)以上的。
(四)在12個月內受市或區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3次(含)以上的。
(五)在12個月內受市或區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2次(含)以上的。
(六)因中選企業原因,造成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且情節嚴重的。
(七)因拖欠工人工資造成群體性事件(5人(含)以上)或上訪等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保密材料,或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與他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未經建設(代建)單位同意分包承包業務或違法分包、轉包的。
(十一)中選企業存在掛靠現象的。
(十二)出現嚴重違約行為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紅黃牌”事件的確定程序:“黃牌”事件由區招標辦核實,確認后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網頁上公布;“紅牌”事件由區招標辦調查核實后上報區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經相應的區行業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后,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網頁上公布。“紅黃牌”的生效時間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網頁公布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庫內企業對“紅牌”、“黃牌”事件認定及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區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中選后,暫停參與之后連續10項施工類小額建設工程的入場交易(按照緊急小額建設工程發包流程取得承包資格的企業除外)。
第十四條 入庫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辦公場所、安全生產許可證在小額企業庫使用有效期內有變更的,需及時向區招標辦報備。區招標辦需及時在“番禺區小額建設工程管理系統”更新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庫內企業自愿退庫的,需向區招標辦遞交退庫書面申請,區招標辦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相應區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自遞交退庫申請之日起至小額企業庫有效期內,不得參與小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
第十六條 庫內企業申請自愿退庫的或被清退出庫的,空出的名額由候選遞補入庫企業依次遞補,區招標辦需及時將庫內企業的變更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小額企業庫在使用期限到期前3個月,由區行業主管部門重新制定建庫方案,并在期滿前完成建庫工作。
第十八條 區其他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的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9年1月17日印發的《廣州市番禺區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番禺區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管理辦法>的通知》(番住建發〔2019〕17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