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濂代表: 您提出的區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代表建議第83號《盡快解決農村房產辦證難問題》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村集體建設用地規劃報批問題 對于村集體建設用地,村集體要按照區的經濟發展戰略,做好相應的經濟發展定位,對于符合“兩規”的項目,我區規劃部門將加快用地手續辦理工作。此外,按照全區“騰籠換鳥”的發展思路,該部門正在著手開展專題研究,待相關規劃實施后,規劃范圍內的村集體建設項目將在規劃定位、建筑風貌等方面有機納入到城鎮經濟、社會發展中去,爭取實現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效應。 二、關于辦理改變房產用途手續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如需改變土地原批準建設用途的,在符合規劃許可和改變土地用途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可按法定程序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手續。 三、關于農村房產辦證問題 (一)根據《廣州市農村房地產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個人自建房屋產權登記的,權利人應提供用地、規劃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身份證明文件、測量成果報告等文件資料申請辦理。 (二)由于各種歷史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可按《廣州市農村房地產權登記規定》中的以下規定辦理: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本村村民經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權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房屋的,可以確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2、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本村村民經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房屋,用地面積符合當時國家規定標準的,予以確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3、1990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本村村民經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房屋,用地面積符合當時國家規定標準的,予以確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所建房屋具有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規劃批準文件,予以確認房屋所有權; 4、村民委員會或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房屋,予以確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但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設房屋的,還應持有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規劃批準文件,予以確認房屋所有權; 5、1999年1月1日后,權利人提供用地、規劃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文件資料的,予以確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四、關于農村村民住宅報建難問題 1、為簡化村民建房報建手續,根據區政府的安排,我區規劃部門已擬定了《廣州市番禺區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規劃管理規定》,該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原則通過,將于近期公布施行。新增村民住宅報建將按該規定執行。 2、為解決歷史遺留村民住宅報建問題,我區規劃部門組織編制了《關于處理我區歷史遺留村民住宅工程報建問題的意見》,并制定了《廣州市番禺區農村村民歷史用地建房審批工作指引》,該意見及指引已經區規劃領導小組審議并原則同意通過,對解決我區農民建房難問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農村房產辦證難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