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剛等代表: 你們提出的區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建議第23號《關于解放思想,協助符合兩規的廠房補辦手續,實現“騰籠換鳥”目標的議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符合“兩規”的無證照廠房(土地)補辦用地手續的問題 區委、區政府對“騰籠換鳥”工作十分重視,今年以來,結合解放思想學習討論活動,我區主要領導帶隊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研,區國土房管及規劃等職能部門也積極參與了有關調研。經過調研,對符合“兩規”的無證照廠房(土地)補辦用地手續的問題初步提出了如下處理意見: (一)對于同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且用 地和相關報建手續完備的廠房,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發證手續。 (二)對于屬違法用地的舊廠房(商鋪),在區分原土地使用者性質的基礎上按不同辦法處理,具體如下: 原土地使用者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使用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并依法申請完善用地手續后供地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原土地使用者為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并依法申請完善用地手續后,應先將原有用地收回作政府儲備用地,再結合原有用地的使用條件、項目要求及企業職工安置等因素制定土地出讓方案,按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實行公開出讓。 (三)對用地手續未完善的集體廠房(土地),建議與各級政府承諾的經濟發展留用地手續的辦理統籌兼顧處理,村經濟發展留用地總面積不能超過該村可建設用地的15%,超出部分必須由區土地部門征收后作為政府儲備用地。 二、關于被征地村的預留經濟發展用地及安置用地的問題 對于重點項目的留用地和安置用地(簡稱“兩地”),區國土房管部門將繼續堅持“兩地”與主體工程項目“打包”上報辦理用地手續,以加快落實被征地村的“兩地”問題。對于我區歷史遺留的留用地指標問題,今年1月份,區政府以《關于解決我區經濟發展留用地和安置用地遺留問題的函》(番府發〔2008〕6號)將我區“兩地”存在的問題等情況上報市國土房管局,爭取得到市的確認并給予辦理用地手續。根據近期市領導對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留用地問題的報告》的批示精神,市規劃、國土等職能部門正在研究解決辦法。 三、關于收回、盤活閑置用地的問題 近年來,區國土房管分局把閑置用地處置作為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來抓,根據省市委關于加大力度處理閑置土地的精神,按照上級工作部署,開展了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聽證及處理工作,至今已無償收回閑置土地9宗,面積5.65公頃;有償收回閑置土地2宗,面積32.93公頃。今年以來,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的要求,區國土房管部門進一步加大了閑置土地的調處力度,結合最新的衛星圖片,目前正在全區開展新一輪閑置土地調查。下一階段,區國土房管部門將按國家、省、市國土部門出臺的新政策新措施以及有關工作要求,加快閑置土地的處理。同時,建立建設用地預警機制,對即將到期仍未開發建設的用地及時發出動工催告函,要求用地單位按期開發建設。 四、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問題 為合理利用土地,規范我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秩序,省政府2005年10月出臺了《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100號)。據了解,省政府令第100號發布實施至今,廣州市仍未出臺有關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的具體辦法,缺乏具體的操作細則。為規范我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日前,市國土房管局草擬了《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處理原則及操作程序。待市正式出臺有關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政策后,我區將按有關規定實施。至于石基鎮作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鎮的問題,需視具體情況再行研究。 非常感謝你們對我區規劃、國土房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