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四妹代表: 您提出的區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代表建議第115號《關于解決經濟困難居民養老保險問題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與企業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應由企業為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符合“農轉居”人員養老保險辦法條件的,可比照《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穗府[2006]21號)參加我區養老保險。 二、根據《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第三點第四款規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省戶籍參保人,可以不申領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繼續繳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時為止。因此以前曾經參加過我區養老保險,但年齡已超出年限的,仍可繼續參保,直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三、關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問題。廣州市政府也非常重視,據悉,廣州市目前正草擬廣州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計劃將本市無定期養老待遇的城鎮老年居民納入養老保險范圍。待相關政策頒布實施后,我們將盡快抓緊落實。 至于您提出的將現時社區居民中的部分經濟困難家庭,無能參加社保,或因年齡大超出參保年限等人員參照“農轉居”人員及城市規劃建設被征地村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目前還未有政策依據,我們會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您提出的意見。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