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嬌代表: 您提出的區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代表建議第124號《關于對市橋富華東路(華怡居路段)段酒吧深夜噪聲管治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番禺區市橋富華東路華怡居東側的番安名車城內有三家大型娛樂場所分別為:廣州市彩虹飲食發展有限公司、廣州番禺新快線酒吧、廣州市番禺區星期捌酒吧、廣州市富都歌舞廳。 一、 廣州市彩虹飲食發展有限公司 該公司在未辦理有關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建成一個飲食娛樂服務業項目,我局已于2005年11月17日向該公司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業,但經復查發現其未服從我局的處罰決定。我局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該公司的停業決定,但在法院執行期間,調查發現,彩虹酒吧已變更為廣州市玻士飲食有限公司,由于違法主體發生變化,我局只能作重新調查立案。 廣州市玻士公司同樣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手續及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我局于2008年7月28日向該公司發出聽證告知書,擬責令該公司停業,并處罰款。該公司沒有申請聽證和提交書面申請報告,我局準備向該公司下達責令停業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 廣州番禺新快線酒吧 廣州番禺新快線酒吧位于市橋街富華東路338—340號內編號89—92號。該店在未完善有關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建成一個飲食娛樂服務業項目,我局多次到該店檢查,但該店為逃避我局的處罰而頻繁變更經營者,并拒絕提供經營者身份證資料。我局于2007年4月份完成對該店調查工作。由于該店未辦理有關環保審批手續,我局已立案責令該店停止營業,并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番環罰〔2007〕95號)。由于該店拒絕服從上述處罰決定,我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已于2008年7月4日對該店進行強制執行。 三、廣州市番禺區星期捌酒吧 該店在經營過程中產生噪聲。我局已于2006年3月14日,向該店下達限期治理任務,責令1個月內完成噪聲治理任務。2007年5月31日,我隊會同區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對該店的噪聲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店門口界外1米處、西界外1米處的夜間噪聲值分別為:67.6dB、52.8dB,超出國家Ⅱ類排標準的夜間限制值(50dB),即當時該店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我局已申請區政府關停該店。由于該店曾在該期間停業裝修,區政府認為需重新進行噪聲監測再作定斷,區環境監測站又于2007年11月29日進行監測,但該店當時已實現噪聲達標排放,故區政府不能關閉該店。 由于近段時間,信訪人再次反映該店噪聲擾民,經重新監測,區環境監測站于2008年6月30日出具的監測報告(報告表聲字2008第06048號)顯示,該店對應南、西界外1米處的夜間噪聲值分別為73.5dB、59.4dB,屬噪聲超標排放,同時該店已向工商部門辦理投資人變更登記。我局于2008年7月28日向該店下達責令1個月內對營業過程中產生的噪聲進行治理的限期治理決定書。 四、廣州市富都歌舞廳 該店建成一個娛樂服務業項目,從事卡拉OK經營,經營過程中產生噪聲等污染物,已配套污染治理設施。由于2007年信訪人主要反映其排氣扇噪聲問題,經執法人員已要求其加強管理,避免噪聲擾民,由于經該店整改后,當時信訪人對整改效果表示滿意,所以未對該店作出處理。 2008年6月26日再次收到關于包括該店在內的四家酒吧的噪聲擾民投訴,經重新監測,區環境監測站于2008年7月1日出具的噪聲監測報告(報告表聲字2008第06049號)顯示,該店對應北界外1米處的夜間噪聲值為59.6 dB,屬噪聲超標排放。我局于2008年7月28日向該店下達責令1個月內對營業過程中產生的噪聲進行治理的限期治理決定書。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