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江慶委員: 您提出的區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提案第40號《正房產證用途之名,強投資者信心》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商住用地允許商業使用的歷史審批情況。 在2005年1月份以前,番禺區規劃分局依據有關規劃要求,可直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在規劃商業街區的住宅用地,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在證內注明住宅的首、二層做商業用途。 在2005年1月以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權由廣州市城市規劃局收回,統一由市規劃局核發,區規劃分局只能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規劃局審批。 二、關于商業布點規劃的編制及審批情況。 (一)為有效指導我區的商業布局發展,區規劃分局組織編制了《廣州市番禺區商業布點規劃(2004—2020)》。規劃中提出了具體街區商業規劃控制要求。 (二)根據《廣州市番禺區商業布點規劃(2004—2020)》中的《大崗鎮鎮區商業用地布局指引圖》要求(見附件),您提出的大崗鎮興業路、欣榮路、民生路兩側用地,均規劃為商業金融業用地。 (三) 鑒于《廣州市番禺區商業布點規劃(2004—2020)》尚未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不能作為辦理改變住宅功能的依據。區規劃分局將按市規劃局的要求,爭取該規劃早日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批。 三、關于辦理指引。 (一) 2001年2月6日,市規劃局頒布了《廣州市住宅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穗規法[2001]12號),明確了住宅建筑改變使用功能的申請和處理程序、處理標準等。2005年11月29日,市規劃局又頒布了《關于公布實施<關于貫徹實施<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意見>的通知 》(穗規[2005]1510號),通知該處理辦法在2006年1月1日停止執行。 (二) 在《關于公布實施<關于貫徹實施<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意見>的通知 》(穗規[2005]1510號)中,市規劃局提出了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辦理途徑:房屋出租人(所有權人)擬不按照房屋規劃用途出租或自用的,或者房屋承租人將改變房屋規劃用途使用的,可以按“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申請改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業務類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城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立案資料按《廣州市城市規劃局業務分類及立案標準規定》執行。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城市規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