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立新委員: 您提出的區政協十二屆第四次會議提案第12號《關于增設人民法庭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關于設立鎮街人民法庭的問題。目前,對于人民法院的設置存在諸多客觀條件限制,例如缺乏機構和人員的編制,財政預算緊張等。其中最關鍵的一點是,自200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并人民法庭以后,對人民法庭的設置實行嚴格管理,新設人民法庭的審批程序復雜,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新設人民法庭非我院一己之力能予以解決。此外,近年來隨著我區道路建設和公共交通的迅速發展,轄區內的當事人可以在半天內完成訴訟和往返交通,以前困擾當事人的出門訴訟難問題已基本解決,我院現有的“一院四庭”格局基本上可以滿足我區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 2、關于增設“流動法庭”的問題。針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增幅明顯的形勢,我院擬在在區交警大隊設立交通事故流動法庭,通過開展訴前調解、現場受理、就地開庭等形式,方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目前,我院正加緊與區交警部門協調,巡回法庭的籌建正在逐步落實中。 3、關于設立審理專項案件的派出法庭的問題。針對審判形勢的變化,我院現已設立了審理專項案件的合議庭,即勞動爭議案件合議庭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合議庭,將原來分布在各中心法庭和民一庭的這兩大類案件整合到這兩個合議庭統一審理,不僅有效提高了審判效率和專業化水平,統一了司法尺度,而且加大了對勞動者和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力度,及時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我區社會大局的穩定。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二ΟΟ九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