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完善農村建設新區住宅發證手續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現在農村已建了很多的中心村,已形成了新區,但辦理住宅證手續卻不完善,農民要解決入戶和結婚生子登記都需要提供證件,希望政府盡快理順以便民。 |
| 問題答復: | 梁有聯代表: 您提出的區十五屆人大五次會議代表建議第50號《關于完善農村建設新區住宅發證手續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為完善全區農村新建住宅規劃辦證手續,區規劃分局已編制了全區行政村的村莊規劃,作為下一步辦理用地手續的規劃依據,同時編制了《廣州市番禺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規定》作為農村個人建房辦理手續的操作方法。目前該管理規定正等待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獲批之后且在市政府委托權限下,農村村民建房的報批工作便能理順、推進。 二、為規范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申請和審批,當前區國土房管分局已根據《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制定了《番禺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審批程序》,作為指引各村和村民辦理農村村民建設用地申請以及區國土房管分局工作人員審批發證的依據,其中包括申請應提供的材料、審核的范圍、職責以及審 批的期限等完善的條文。 三、根據《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2001年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的規定,申請使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需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本村常住農業戶口;(二)住宅符合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級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三)符合“一戶一宅”和用地面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要求。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中規定的程序辦理住宅建設用地手續。 四、對于您所反映的村民住宅問題,需先完善用地規劃和用地批準手續,完善這些手續后,房屋已經建設的,需向區規劃分局申請違法建設處理,房屋未建設的,待《廣州市番禺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后,按正常途徑進行報建。待用地手續和工程報建、驗收手續完善后,再按照《廣州市農村房地產權登記規定》及登記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和需提交的資料到區房地產交易登記所申請辦理相關的產權登記。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國土房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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