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根據2006年5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2006年廣州市政府已出臺廣州市范圍內(含從化市、增城市)對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不準上路行駛的有關規定,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牌、上路行駛。 就目前市橋城區的狀況看,隨著禁止摩托車上牌后,部分摩托車到期報廢,在城區道路上行走的電動車逐漸增多。 由于電動自行車逐漸向“輕摩化”發展,其性能、行駛速度也基本上接近輕便摩托車,但其制動性能卻遠遠不如摩托車,同時倒后鏡及轉向燈等裝置不規范,這些車輛在城區道路上行駛極其危險。 由于電動自行車不用上車牌,加上駕駛人員大部分是未受過正規訓練,駕駛技能和安全意識差,他們為了節省電池,晚上經常不開車燈,同時經常沖紅燈,極易發生交通事故。 辦法: 1、嚴格執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在城區主干 道路禁止電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 2、嚴格規定電動車只能在自行車道行駛,并限制車速。 3、交警部門加強對違規上路的電動車的執法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