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制定《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內容: 案由 《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方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已于 建議 將上述情況納入實施細則考慮范圍,建議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明確各項操作標準,綜合各種情況制定客觀標準,區分閑置土地與開發辦理中土地的界限,以便更好的實施23號令。 |
| 問題答復: | 李兆珠代表: 您提出的區十五屆人大六次會議代表建議第108號《關于制定〈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公布實施情況 《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以下簡稱《辦法》)經 二﹑閑置期限的確定 建議中提到《辦法》沒有對“1年內未動工開發建設”提出明確 標準的問題,在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過程中,主要根據第六條第一款“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單位應承擔的工作)造成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款規定期限延遲的,經核實后,受影響時段不計入規定期限”的規定來確定用地是否超過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如因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未按規定期限審批的,延遲的期限予以扣除;同理,如因不可抗力﹑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期動工開發建設的,核實后受影響時段也將予以扣除。 三﹑我區閑置土地調處的有關情況 按照《辦法》的規定,我區閑置土地處置的權限在市國土房管局。受市國土房管局的委托,區國土房管分局對轄區內的閑置土地進行查處,核發的文件均加蓋市國土房管局的印章。 對涉嫌閑置用地的,我局核發《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對用地進行閑置土地調查。經查證屬于閑置土地的,如用地符合現行城鄉規劃﹑符合產業政策且用地單位具備開發建設的資金實力等條件的,可按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后給予延長開發期限一年處理;情況復雜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議后決定具體的處置方案;如涉及收回(含有償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則需報市國土房管局及市政府審批并作出處置決定。 鑒于目前市國土房管局正制定閑置土地處理相關實施細則,我區暫時無需制定《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閑置土地處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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