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關于提高農村長期病患老人醫療保障的建議 |
問題內容: | 內容: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征用農村土地的力度越來越大,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當中不伐一些長期患病的老人。由于現在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在當前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一旦被征用,就意味著這些老人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從而成為新的困難群體。 現時,雖說是有了醫保,但對于已沒有經濟來源的農村老人來說,那只能是因長期患病而產生巨額醫藥費用的冰山一角。作為他們的子女,為了要照顧老人,更直接影響到整體生活水平的下降,因而導致一系列問題的出現,直接影響到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對此,政府應給予高度重視,努力探索有效的解決途徑,尤其是60歲以上老人的醫療保障問題。建議政府除提高農村老人原有每月醫療補貼費用外,可適當考慮在土地被征所得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收益比例,將這部分資金作為專款,由村直接劃撥給各村里60歲以上老人長期患病老人,用作醫療費用。 以上建議是否可行,請審定。 |
問題答復: | 何沛儀代表: 您提出的區十五屆人大六次會議代表建議第114號《關于提高農村長期病患老人醫療保障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自 為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權益,提高困難群眾醫療衛生服務可及性,我區從 建立農村長期病患老年醫療保障基金,以公開、透明和民主管理的原則,拓寬籌資渠道,對解決農民病有所醫意義重大。根據《廣東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集體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如在村集體土地被征所得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收益比例,將這部分資金作為專款,由村直接劃給村里60歲以上長期患病老人,用作醫療費用,必須符合規定使用用途,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接受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方能動用。因此,全區不應作統一規定。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