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關于規范產權登記,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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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答復: | 梁潤滔、陳以力委員: 你們提出的區政協十二屆六次會議第62號“關于規范產權登記,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建議”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對房地產登記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相關內容明確了房地產權登記制度,規定了登記機構的職責。《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第二條規定,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房屋登記薄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此外,該辦法還對《物權法》確定的登記機構審查原則進行了進一步的具體化。根據其第二十條的規定“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1、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2、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3、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4、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5、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因此,房地產登記機構對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不予登記情形的登記申請須依法予以辦理。 根據《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新建非商品房,由權利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請初始登記:(1)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4)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其附圖;(5)房屋測量成果報告;(6)房屋門牌證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并不是規定的收件材料。 二、增加收件資料和環節有違依法行政 如在登記環節增加額外資料,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利于依法行政,有違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的精神,而且容易引起社會矛盾。按照依法行政和市國土房管局業務“五統一”的要求,自2007年10月起,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組織申請辦理自建房屋房地產權初始登記的,區國土房管分局不再要求提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三、建筑工程質量及安全等方面的監管應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 每個工程項目從立項開始,經過用地規劃、報批及工程規劃、建設、驗收,到最后房屋確權,當中涉及發改、規劃、建設、消防、環保、國土房管等多個行政管理部門,每個行政管理部門均按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管。提案中提及的建筑工程招投標、施工許可、發包與承包、質量與安全監督以及工程相關的行政收費,均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若產權登記環節對上述行政行為的驗收結果進行監管,顯然有失妥當,而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并導致影響業主辦證的正當權益。 四、建議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加強轄區內的建設工程的監管,防范工程質量安全隱患。若現行法律、法規仍不能有效地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建議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有效措施,杜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發生。 非常感謝你們對我區產權登記以及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保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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