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關于成立鎮(街)慈善分會的建議 |
問題內容: | 慈善會是由熱心于慈善事業的單位、社會團體和人士志愿組成,發動和接受國內外組織及個人自愿向慈善事業捐贈,并進行管理和運用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區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主要是廣泛開展扶貧、濟困、助學、賑災等各類慈善活動,為貧困家庭和弱勢群體進行救助。 一、 存在的不足 一是各街(鎮)需要為群眾申請救助時,只能依照《廣州市番禺區慈善會資助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二是對一些特殊困難群體在資金救助方面不足;三是番禺區慈善會接受捐贈是以區名義,各街(鎮)沒有捐贈的權利。 二、 建議成立鎮(街)慈善分會的理由 一是根據區慈善會的相關規定,結合各街(鎮)的實際情況,可制定適合各街(鎮)的章程和辦法;二是各街(鎮)能夠對一些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更加到位;三是各街(鎮)可以直接面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從而擴大范圍。 為此,建議區政府批準各鎮(街)成立慈善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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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答復: | 曾四妹代表: 您提出的區十五屆人大七次會議代表建議第74號“關于成立鎮(街)慈善分會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首先感謝您對我區慈善事業的關注和支持。近期,我們通過到周邊設有鎮(街)慈善機構的兄弟市、區進行交流、取經,了解了設立分支機構或慈善會的一些做法和經驗,同時,也征詢了我區各鎮、街對設立慈善會的意見,結合實際、權衡利弊,認為我區成立鎮(街)慈善會的條件還不成熟,建議暫不成立鎮(街)慈善會。主要理由如下: 一、成立鎮、街慈善會必定會造成各鎮、街的救助標準不一。對于一些經濟實力強的鎮(街),其慈善會在開展善款募集時相對容易且募集總量較大,在救助標準制定時,善款總量多的鎮(街)與總量較少的鎮(街)相比會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同一救助在不同的鎮(街)實施的標準將會不一樣,這將使受救助的困難群眾產生不公平的感覺,也使整個區的慈善救助工作呈現不平衡、不統一的局面。 二、對鎮(街)慈善會的監管難度較大。鎮(街)成立慈善會后,有專門的帳戶,可獨立開展社會募捐及各類慈善救助活動等,鎮(街)慈善會根據各自的《章程》和《資助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募集的善款享有支配權,區政府或區慈善會對鎮(街)慈善會的內部運作(款項募集、救助支出等)不具備直接管理的權利,因此,對這些鎮、街慈善會的運作和慈善資金的監督難度是非常大的,需要配套完善的監管制度。由于近期“郭美美事件”的出現,使社會各界對紅十字會等公益慈善類機構的內部運作廣受社會關注,慈善機構的稍微有些不依法依規的行為都會成為眾矢之的、輿論的焦點,所以,對慈善會的監管工作必須慎之又慎。在目前各級政府對慈善機構、慈善資金有關監督管理措施出臺前,我們認為,鎮(街)慈善會不宜遍地開花。 三、成立鎮(街)慈善會得不到大多數鎮(街)的贊成。我區19個鎮、街中,目前只有鐘村街已有慈善基金會(暫未正式向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登記)。其余鎮、街對成立慈善會的意見不一。近日,區慈善會就鎮(街)設立慈善會的構想,分別向各鎮(街)理事征詢意見,其中同意設立鎮(街)慈善會的有7個鎮(街),不同意的有11個鎮(街),主要反映是成立慈善機構的運行成本較大,存在人員、資金和有關配套制度的困難。 四、我區慈善會資金的籌措、使用機制已日漸成熟,并下放了一定的慈善資金審批權給各個鎮、街。根據《廣州市番禺區慈善會財務管理辦法》第八條“慈善會授權各鎮(街)按本屆籌集的慈善資金總額扣除指定專項用途的善款和儲備資金后,以每年10%的比例由各鎮(街)擔任區慈善會第二屆理事的領導審批,用于該鎮(街)慈善救助……”以及第九條“各鎮(街)擔任區慈善會第二屆理事的領導審批權限上限為每宗(次)5000元”的規定,對于鎮(街)困難群眾出現的一些臨時或突發性的困難情況可得到及時和有效的解決。今后,區慈善會還會進一步研究制定一些增強鎮、街籌集慈善資金積極性和使用慈善資金靈活性的制度或措施,促進我區慈善事業穩步、平衡發展。 因此,綜合衡量,目前我區暫不宜成立鎮(街)慈善會,但對于一些條件成熟且有強烈意愿成立慈善會的鎮(街),可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先行試點,探索鎮(街)慈善會的經驗做法。待時機成熟后,在全區范圍內成立鎮(街)慈善會。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民政和慈善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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