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為非固定收入群體全年月平均未達起征點的人員退稅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 議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 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決定,個稅免征額將從現行的 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即法律 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 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非固定收入人員包括各類銷售人員、保險業務員、各類 中介業務員、代理人、經紀人、商場促銷員等等。現實中各類 銷售人員的薪酬基本以底薪+提成構成,每月收入并不固定時高 時低,高時有可能一個月收入達上萬元、低時可能只有底薪,全 年平均可能每月只得3000元左右,達不到最低納稅額;然而收 入高的那個月須按個人所得稅檔次交納個人所得稅。以保險業務 員為列,據有關資料統計保險業務員的月平均收入為3000元, 即全年收入36000元左右遠未達到納稅標準,但有可能其中某月 做了張大單,收入有上萬元,按國家規定當月須交納個人所得稅。 退稅是指國家按規定對納稅人已納稅款的退還,優惠退稅是 稅收支出的一種形式。建立個人所得稅補退稅機制是維護納稅人 利益,有利于稅務部門征管的一項重要舉措,通過補退稅機制的 建立,調節高收入分配,讓納稅人人明明白白交稅,多征的退, 少征的補,有利于培養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 律責任,同時有利于稅務部門加強分析對比,對各行各業、各類 收入群體做到心中有數,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 的管理。 為此建議:非固定收入的群體比如銷售類人員按全年收入的 月平均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全年結算,全年月平均收入未達到 3500元起征點的,退回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
| 問題答復: | 陳健蓉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為非固定收入群體全年月平均未達起征點的人員退稅”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包括非固定收入群體在內的我國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制定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等有權部門。我區地稅部門無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權限,只有依法執行相關法規的職責。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地稅局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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