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解決辦理街、巷名稱更正困難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農村的道路、街、巷命名報批工作于1997年間申報辦理,在相關部門填寫申報審批表的過程中,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大意,很多的街、巷名稱寫錯,導致審批的街、巷名稱與歷史沿用及現狀實際使用的名稱不符,使村民的房屋、戶口簿及身份證等個人證件不能正常辦理地址核定手續,嚴重影響農村日常工作的開展。在向區地名辦辦理更正審批手續的過程中,有關部門沒有了解和結合實際情況不予更正,造成群眾意見很大,為避免不必要的群眾上訪,建議區政府協調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解決農村街、巷名稱的更正手續。 |
| 問題答復: |
馮煥容代表: 您提出的區十六屆人大一次會議代表建議第57號“關于解決辦理街、巷名稱更正困難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十六條:“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與許可,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未經批準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公開使用”的規定,地名審批業務分為命名、更名和銷名,沒有“名稱更正”這種審批業務。 二、對“在向區地名辦辦理更正審批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沒有了解和結合實際情況不予更正”的問題,我局經了解,沙灣鎮于2011年4月向我局提出要求將“泥墪巷”更名為“坭墪巷”、“蟠龍巷”更名為“蟠龍街”的申請。由于“泥墪巷”、“蟠龍巷”已于1997年批復命名(番地名辦字〔1997〕第25號),屬標準地名,不得擅自更名,而門牌編列使用“坭墪巷”、“蟠龍街”兩個非標準名稱,違反了《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經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在以下范圍使用現行地名的,應當使用標準地名:編列的門牌”和《廣州市門樓號牌管理規定》第五條“經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道路、街巷,其兩側的房屋、院落應當使用標準地名設置門樓號牌”的規定,為此,我局要求沙灣鎮對不按標準地名編列的門牌重新按標準地名進行更改更換,而不是名稱更正。 三、對“于1997年間辦理的道路、街、巷名稱與歷史沿用及現狀實際使用的名稱不符”的問題,我局意見如下: (一)道路(街、巷)沒有命名但已使用(編門牌)的,按照廣州市地名委《關于解決我市道路(街巷)地名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穗地名辦函〔2009〕18號)“已使用約定俗成的地名,且已編列門牌的市政道路(含橋梁、隧道)、各區街(鎮)轄內的道路(街巷),分別由市政道路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收集整理,查核無重名后,以表格形式匯總送街(鎮)派出所和區公安分局征求門牌設置意見,按程序報區、市民政局(地名辦)審核,作為歷史地名統一登記備案”的規定辦理。 (二)已登記命名的標準地名與實際使用名稱不一致的,由鎮(街)、村(社區)對道路名稱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核查統計,按照不同的情況分別實施。經核查的已命名地名,如為歷史原因導致出錯的,按照《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更名;如不存在過錯原因的,由鎮(村)和公安部門作出評估,以不影響大多數群眾使用為原則提出解決方案:一是如選擇使用已登記命名的道路名稱,則需將門牌作相應更改,二是如選擇留用已有的門牌名稱,則需按《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更名。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地名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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