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關于解決漁民社會保障問題的議案 |
問題內容: |
受國家每年兩次休漁保護海洋政策以及海洋漁獲日漸減少、國際油價高企等現實因素影響,捕撈業日漸式微,漁民不得不轉型轉產。然而,漁民由于受年齡、學歷等自身因素制約,難以自謀職業。此外,由于我鎮四條漁村(群星村、衛星村、東星村和明星村)沒有土地,村集體經濟薄弱,屬于困難村,需靠政府財政“輸血”維持日常運作。目前,雖然漁民已經按照政策購買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保障水平不高,不少漁民表示希望能夠購買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然而,由于漁民屬于個體作業,沒有單位掛靠,不具備購買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資格。我鎮四條漁村共有漁民約7300人,其中有資格已購買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約700人,達到年齡不符合購買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約4000人,涉及的漁民人數比較多。建議政府給予重視和加大扶持力度,考慮到漁民轉型轉產面臨的困難以及漁村雖然沒有經濟發展用地而漁民卻無法享受失地農民保障待遇的實際情況,加大對漁民的社會保障力度,出臺對漁民的惠民政策,準予該部分出海作業達到年齡購買社會養老保險的漁民能夠參照交通航運單位的標準購買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并由政府財政補貼部分資金資助漁民購買社保。 |
問題答復: |
陳順仔等代表: 你們提出的區十六屆人大一次會議代表議案第4號“關于解決漁民社會保障問題的議案”的建議及反饋意見收悉,現根據你們提出的具體意見,將辦理結果重新答復如下: 一、關于“希望能購買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即大社保)”的意見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石樓鎮四個漁民村的村民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享有依法參加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其中,與我區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人員,由該用人單位向地稅部門為其申報參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石樓鎮四個漁民村的村民雖未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但仍可以依法參加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其中,我區未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人員,由其本人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地稅部門申報參保。據此,關于“希望能購買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要求是可以依法實現的。 二、關于“要求2009年3月前參加工作的漁民在購買社保時將工齡計算在內”的意見 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連續工齡的條件是:1、當時所在用人單位是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該條件的證明依據是用人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2、已被吸收為固定職工(該條件的證明依據是要具有完備的招用工和吸收手續,并有原始檔案材料記錄)。國家和省市目前都沒有關于漁民工作年限可計算連續工齡的相關規定。 我區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時間界限是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1993年12月底,即1994年1月后必須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才予承認繳費年限。 據此,關于“要求2009年3月前參加工作的漁民在購買社保時將工齡計算在內”的意見沒有政策支持。任何在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上進行違規突破,都是對全體參保人社會保險權益的侵害。 再次感謝你們對我區社會保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