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關于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辦證問題的議案 |
問題內容: |
為了加快發展,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當時的番禺縣(市)以及鎮一級政府在農村征用了大量土地,用作各類建設項目和經濟發展項目。當時的有關文件中對征地給予村一定數額的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均作了相關規定,其中,《關于加強土地管理規定》(番政〔1992〕6號)的第二大點“關于征用土地的有關細則”中第4點提及:“按縣征地數額15—20%留給鎮村建設的土地,土地開發基金按上述標準40%收取。超過留用指標的土地,按上述收費標準收取”;《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及完善征地補償費分配的規定》(番發〔1993〕37號)的第一大點第5點中提及:“關于集體留用地。市政府繼續實行關于在征地總額中留給鎮5%、村15%的用地指標的規定。”然而,由于當時的農村集體經濟非常薄弱,大部分村沒辦法籌集到資金辦理集體經濟留用地的用地指標。以我鎮為例,目前各村約有合計超過19000畝征地的15%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歷史留用地約2850畝未給予留用地指標。建議區政府按照歷史遺留問題參照歷史辦法解決的原則,允許涉及歷史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留用地補辦用地指標,支持村集體經濟發展,讓村民同步享受發展成果。 |
問題答復: |
陳渭榆等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辦證問題的議案”的建議及反饋意見收悉,現將辦理結果重新答復如下: 為保護農民權益,增強農村集體經濟實力,我區將落實歷史欠賬留用地工作作為今年土地管理的重點工作來抓,迅速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積極推進歷史留用地的兌現工作。 一、核定歷史留用地指標的依據 根據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開展征地及留用地情況摸查的通知》(穗國房辦字〔2008〕71號,附件1)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統籌解決我市各區農村留用地遺留問題的意見》(穗府辦函〔2009〕118號,附件2)的規定,我市留用地欠賬解決范圍為1992年至2007年期間由政府主導的征地項目,經核查后應留未留的農村留用地,房地產企業自行和村集體協商征地的經營性房地產開發 用地、其他企業與村集體協商征地的項目用地除外。 二、石樓鎮各村核定歷史留用地指標的情況
市國土房管局以穗國房留函〔2010〕165號等21份指標核定書核定石樓鎮沙北村等21條村歷史留用地指標共674822平方米。其中江歐村、沙南村、海心村、裕豐村、大嶺村、岳溪村、赤崗村、石二村、聯圍村、群星村、衛星村、東星村和明星村不存在歷史留用地欠賬;另外南派村和赤山東村共120712平方米歷史留用地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沙北村、南派村、茭塘東村、勝洲村和官橋村共493000平方米歷史留用地已辦理用地預審,茭塘西村60720平方米歷史留用地已辦理規劃選址;清流村390平方米歷史留用地擬采用貨幣補償的方式兌現留用地。 三、對歷史留用地指標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 核定歷史留用地工作根據市的規定開展。根據市國土房管局最新要求,如認為市國土房管局核定的留用地指標有錯漏的,應重新組織項目征地協議及相關圖件等材料上報市國土房管局申請復核。區國土房管分局將切實做好溝通協調及上報復核工作。 再次感謝你們對我區用地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