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關于政府管制民辦非企業的建議 |
問題內容: | 理 由: 民辦非企業主要以不牟利為性質,是社會公益事業的主要輔助產品。近年社會上發覺有小部分人士利用民辦非企業來尋求利潤,使殘疾人家庭付出不必要的費用。所以政府應使民間認識到民辦非企業是一種社會責任,不應以牟利的思想來創辦。 辦 法: 一、民辦非企業應該受政府管制利潤。 二、投資成本管制。 三、每年利潤的投放管制。 四、每年應該向政府提供年度方案及簡報。 五、社會公益未來的發展方向應該是由社會人士成立的委員會成員來監管。 政協委員在未來應多參與社會公益的監管(比如加入監督委員會內)。 |
問題答復: | 林其東等委員: 你們提出的區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第55號“關于政府管制民辦非企業的建議”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民非企的投資和收入受法律約束和政府監管 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民非企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可以接受捐贈和資助,以約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進行合法使用,民非企應當將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其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并須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目前,我區共有4家由區殘聯作為業務指導單位的民辦非企業性質的殘疾人服務機構登記成立,區民政局和區殘聯作為業務指導單位,嚴格按照上述法規規定,在民非企辦理登記和對其定期檢查時,認真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嚴格要求民非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民非企通過向殘疾人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分紅,只能用于支付成本或再投入業務發展中。 二、我區正在研究制定民非企等社會組織的管理措施,民非企將按照社會化管理 今年4月份,省委、省政府下發了《印發<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的通知》(粵發[2012]7號),通知明確對民非企等社會組織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以外, 非常感謝你們對我區殘疾人和民非企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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