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政府機構購買法律服務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廣州市政府曾于2010年就采購政府法律顧問服務組織過一次招投標,中標單位僅10家律師事務所,現在時過境遷,政府機構的法律顧問服務需求日益增加,僅原10家中標單位已遠遠不能滿足需求;另一方面,近幾年后,廣州市又成長起多家優秀律師事務所,如果它們能夠加入為政府機構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行列當中,將更好地滿足政府機構的法律顧問服務需求。同時,按照現行的公開招標制度,一般均要求律師在50名以上方有權參與政府法律服務采購的投標,而事實上,廣州市地區有50人以上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可能說是風毛麟角(不足15間)。因此,大部分政府公開采購法律服務幾乎被廣州市幾間大所所壟斷,而這些大所受交通、地域、時間的限制,不能保障及時、高效地為區一級的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服務,中標的律師所覺得“很累”,而政府部門又覺得“服務不到位”的尷尬局面。
辦 法: 一、區一級政府機構的法律事務優先考慮本區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的律師所承辦 區一級政府部門要求律師參與處理,提出意見的大都是常規性的法律服務,區本地的律師所均有能力做好、做精法律服務。區內享有較高聲譽的律師所在本區擁有一定的地域及社會關系優勢,熟悉本區的各行政機構的運作,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為政府機關提供最及時、優質及符合本地區特質的法律服務,同時能夠充分發揮本地區的人脈、社會資源優勢,為解決本區政府機構決策提供最合適的處理意見及建議,故建議就本區政府機構購買的法律律服務,優先考慮本地區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優秀律師事務所承辦,這樣不僅提升了本地律師的知名度,也提高了政府部門對律師服務的滿意度,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本地區的律師事務的發展,為培養和壯大本地區的律師隊伍、輸進優秀律師提供一個非常好的平臺和成長環境。當然,如區政府一級政府遇到大型、專業性強的法律服務,可就專項服務如亞運等進行公開招標,實行強強聯合,確保區政府部門的決策能依法行政。 二、擴大為政府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范圍 除傳統的為政府部門擔任法律顧問以外,建議在社會維穩、信訪、社區糾正、事業單位中加大律師的參與程度,對上述法律事務對外進行公開采購,減少上述相關部門人員的投入,提高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的質量,提升政府依法辦事、注重效率的實干形象。 (一)在政府信訪維穩工作中有涉及法律問題的工作引律師參與 現上海市各區普遍采用聯系信訪人制度,也就是由律師參與信訪案件,一般每件給予4000-5000元的律師費用,如案件能夠化解,則每件給予律師2萬-3萬元的律師費用。這一舉措既能協助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又為大量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增加了業務和收入,對政府和律師事務所而言實現了雙贏。區政府每年投入的維穩經費驚人,但是由于經辦人員大部分沒有經過談判專業訓練,故在處理維穩案件上容易只談“政治”,不談法律,大部分信訪當事人正是抓住政府部門“維穩需要”的關鍵點,提出極不理性、極大合理的訴求,但如果對外聘請具有豐富執業經驗及談判的律師,就案件的法律關系以及處理提出專業意見,讓他們明白訴求的合理、合法性,這樣不但易于解決信訪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反復、多次信訪的情況,維護法律應有的尊嚴和社會公義,端正信訪人員“信訪就是給政府施加壓力,解決司法程序不能解決的問題,找領導比到法院更管用,得到比法院的判決更高的利益”的盲區、誤區,讓人民群眾心服口服,亦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司法機關的辦案壓力。歷史證明,只有法治的社會,人人尊重法律,對法律有敬畏之心,才能建設為最有秩序、最公平的社會。 (二)在社區矯正工作中采購法律服務中應優先引入專業的律師所參與 基于現時每年的社區矯正對象不斷增加,司法所工作人員無法對矯正對象給予最及時、有效的教育、培訓等回歸社會法律服務,去年,本人曾提出要求建立擴大司法部門社區矯正法律服務機構及經費的提案,答復為已列和主社會采購法律服務的范圍,但是依據其提供的服務項目清單卻未發現社區矯正項目。廣州市財政預算中對于各街道的社區矯正工作都有單列的經費,完全可以從該筆經費中撥出一部分用于采購法律服務,為社區矯正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同時解決街道司法所因人員不足產生困境。事實上,由于司法所人員管理人員配置嚴重不足,在法律專業方面與社會律師相比仍有一定的距離,如何此導這部分對象重新建立對社會的信任、深對法律認識以及犯罪心理變化的預警問題都是較為專業的,建議發揮本地優秀律師所在本地區的社會資源優勢,及時、有效地為這些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幫助和人文關懷,預防再次犯罪。 (三)在街道、社區、學校行政工作中采購法律服務,加強與本地律師所的合作 基層街道辦、社區居委會、學校等的行政工作中也有大量法律服務需求,以廣州市友鄰深圳市為例,已經率先建立了基層社區法律顧問制度,為其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各類法律事務提供服務,廣州市亦可效仿這一制度。一方面讓“正規的法律服務進社區”,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亦可防患未然,將大量隱性的社會矛盾在萌芽階段得以有效的疏導,避免產生如攜帶炸彈共存亡、挾持人質等有極壞社會影響的惡性事件的發生。 三、在財政預算中單列法律服務采購費用,提高各項法律服務收費標準 (一)在財政預算中單列法律服務采購費用 現階段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政府機構對法律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大,但是由于政府財政預算中并未單列法律服務采購費用這一項目,使得有采購法律服務需求的政府機構缺乏相應的財政資金支持,因此非常有必要在財政預算中單列法律服務采購費用,為確保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實,建議政府部門在財政資金較為緊張的時候亦必須確保此項資金的支付。近年來,由于政府部門財政資金較為緊張,因而政府部門第一時間就考慮不請法律顧問,拖延支付法律顧問費等,此大大地打擊律師服務于政府部門的積極性,希望以專項資金的形式保障支付。 (二)提高政府法律顧問的費用 現階段廣州市各政府機構采購法律顧問服務的顧問費均價為3萬-5萬元/年,而番禺區的行政機構年法律顧問費亦只有在1-3萬元不等的范圍內,與律師的付出嚴重不符,有點政府部門連續10年保持同一水平的律師收費,去年起,由于受財政資金緊張,部分的政府機構連1-3萬元/年的法律顧問費無法支付;有的政府法律顧問甚至是在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這一現實與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量嚴重不符,急需提高顧問費金額,建議對照北京、上海、深圳地區的標準,將法律顧問費用提高到8萬-10萬元/年,體現律師服務的價值所在。 (三)提高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 現階段廣州律師參與辦理政府法律援助案件的,往往每個案件只有1000元左右的政府補貼,與辦案律師所做工作的工作量不符,扣除辦理案件的交通費、差旅費之后所剩無幾,致使律師辦理法援案件積極性不高,大多是“按程序辦事,流于形式”,不能最大限制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這是為什么當事人寧可千方百計借款也要聘請社會律師,不愿意接受法律援助,因為他們覺得“不付錢或付這么小錢,律師肯定是不在案件是花功夫的。”這一現狀亟待改變,使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律師所付出的勞動得到應有的回報或補償,建議將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提高到每件2500元-4000元,同時,應按照民事、刑案等進行案件分類收費,不能搞“一刀切”,以體現法律服務的價值,提升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動性及積極性,亦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 |
| 問題答復: | 陳志敏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關于政府機構購買法律服務的建議”的提案收悉,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在國際社會已經普遍存在,在我國雖處于起步階段,但隨著依法行政、建設法治社會和服務型政府的推進,購買律師法律范圍將成為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內容之一,律師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將成為常態,區政府也非常重視購買法律服務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2009年8月,廣州市出臺了全國首個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規定——《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試行辦法》,建立了通過政府統一采購的方式,為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制度,為我區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提供了制度保障,該制度在我區得到了較好的貫徹落實。截止今年7月底,我區已有包括區政府、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營、集體、鄉鎮企業在內的1139家單位聘請了法律顧問。170個村(居)建立了法律顧問制度,216間校園建立了“校園法律顧問”制度,初步形成了覆蓋全區和各級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村(居)、學校的三級法律顧問網絡。如區的國有資產管理局一直都有聘請法律顧問,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建設、正確履行國資監管職責方面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2013年7月13日,廣州市政府印發了《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試行辦法》,并在 二、財政已有資金安排。2013年區財政預算安排區司法行政部門“安置幫教基地經費”、“法援辦案經費”、“法律援助五進活動”等專項費用66萬元。并明確了區屬各部門的法律服務采購費用可在本單位相關專項預算經費中列支,區屬部門依法行政得到了資金保障,另外,我區各街道辦事處2013年部門預算中安排了包括法律顧問、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法律援助、普法宣傳、法律進村居等經費在內的合計431萬元。區財政還會根據我區的財政狀況加大對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投入,保障我區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順利開展。 三、正式推行社會專業律師有償值班制度。我區于2013年3月4日起試行的社會專業律師義務到區法援處全天值班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深化該項工作,更好地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工作,7月底,已正式推行社會專業律師有償值班制度,并將招募范圍擴大到區屬所有律師所符合要求的律師,這也是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一種具體體現。 四、提高了律師辦理法援案件的補貼標準。按照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財政局聯合制定的《廣州市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我區從今年七月一日起,按照廣州市新標準調整了法律援助辦案標準。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處于偵查、起訴階段的刑事案件每件補貼1000-1300;處于審判階段的刑事案件每件補貼1800-2300元。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補貼2300-2600元。 (三)非訴訟法律事務、執行案件,每件事務(案件)補貼2300-2600元;其中調查取證的,每件補貼300-500元。 (四)2013年7月1日前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師咨詢按舊標準每小時10元補發,以后的按每小時40元補貼。 五、積極發揮律師作用,廣泛參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參與信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處置。目前全區企事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增加到61家,其中大型企業(500人以上)人民調解委員會39家。上半年,我區各級調解組織共排查調處矛盾糾紛957宗,成功調處930宗,成功率為97.2%,在這些工作中律師功不可沒。 六、認真貫徹落實《廣州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2009年)》規定,我區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凡是法律服務采購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政府采購。按照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采購人可發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七、對本區政府購買的法律服務,在不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視具體情況適當向本地區傾斜,以扶持轄區內律師行業的發展,司法行政部門將就此作深入的探討。 八、我區早在幾年前已建立了公職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機制,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主要形式為參與區領導接訪,由我區的公職律師為來訪群眾提供義務法律咨詢;參與一些疑難信訪案件的法律論證,提出司法建議;參與調解處理矛盾糾紛案件,協助信訪部門對無理上訪戶、纏訪戶做好息訴息訪工作;參與維穩方式維穩手段的創新等。為適應轉型期社會矛盾糾紛復雜化形勢,我們將積極探索社會律師參與信訪接待機制,發揮律師專業優勢,搭建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交流溝通的“連心橋”,著力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有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政府進一步加大購買法律服務,既是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也是建設“小政府、大社會”的必然趨勢,同時也是支持律師業做強做優的重大舉措,是政府和律師行業雙贏之舉。在近期召開的廣州市律師工作座談會上,有律師專門就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問題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提出了具體建議。市政府專門召開律師座談會,足以證明對律師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對律師提出的建議已經予以足夠的重視,相信會出臺一系列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政策和規定。 “打鐵還需自身硬”,在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工作中,除了政府的積極努力之外,律師也要進一步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打造專業化、規模化的律師隊伍。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律師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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