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解決廣州國際創新城經濟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廣州國際創新城是廣州市九大創新型產業發展區之一。根據區委、區政府的要求,新造鎮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鎮內曾邊村、南約村等7條村面積約3400畝的征地工作。目前存在綠地及河涌不能核定經濟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問題,被征地的村對此極力反對,盡管新造鎮做了大量細致耐心的宣傳解釋工作,但各村均未能接受。 綜觀新造鎮及周邊地區過往的征地工作,廣州醫學院、暨南大學等項目皆按實際征地的面積來核定經濟發展留用地的指標,可見政策上存在差異。為順利推進創新城征地工作,建議區政府協調按所征用農地面積(含綠地及河涌地塊)全部核定經濟發展留用地指標。 |
| 問題答復: | 何躍進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解決廣州國際創新城經濟發展留用地指標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落實留用地問題是關系到被征地農民合法利益、關系社會和諧穩定的民生工程。我區將留用地兌現工作作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留用地指標核定的條件 (一)主體項目需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根據《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2012〕7號,詳見附件1)的要求,“新征收集體土地的,征收單位應當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并取得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后,向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發留用地指標核定書,明確留用地指標面積和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額”。因此,創新城不符合土規不能辦理用地手續的部分不能核定留用地指標。 (二)集體用地征收為國有 且根據《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詳見附件2)的規定,“留用地是指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因此對于辦理用地手續的地塊,若農村集體土地確權中,河涌、灘涂等被確認為國有土地的地塊不能核定留用地指標。 二、廣州醫學院和暨南大學項目留用地指標核定情況 廣州醫學院和暨南大學在核定留用地指標時均按照辦理用地報批時《土地勘測定界報告書》上確認的集體土地面積核定。不存在未報批部分或國有用地部分核定留用地指標的情況。 三、工作建議 (一)目前創新城已有共8個地塊正在辦理用地手續,但目前尚未申請核定留用地指標。我分局加強協調區土地開發中心盡快提供《征地預公告》和《土地勘測定界報告書》等材料申請核定留用地指標,并加快辦理其用地手續。 (二)不可辦理用地報批部分不能核定留用地指標部分建議按照創新城領導小組會議的決定事項的意見和要求執行。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土地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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