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返還因番國土地字〔1994〕第136號用地批復抵扣甘棠村54.63畝留用地指標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東環(huán)街甘棠村臨近市橋中心城區(qū),原有土地面積約998畝。1987-1996年期間,為支持迎賓路高架橋、東環(huán)路、甘東路等市政道路以及番禺市經濟發(fā)展需要,甘棠村被番禺路橋指揮部、原番禺市機電紡織工業(yè)公司、原番禺市五金塑料五金廠、原番禺市鍛壓輕工機械總廠等單位和國有企業(yè)先后征收土地約432畝。根據當時政策,共安排留用地指標137145平方米,折合205.70畝。至目前為止,已核發(fā)經濟用途《建設用地批準書》102971平方米,折合154.44畝,其中有61.65畝核發(fā)有《建設用地批準書》的用地并不屬于甘棠村集體所有。 考慮到國土部門使用上述方法辦理了一批用地手續(xù)時,在用地批文和甘棠村蓋章的征用土地協議中均寫明該征地在甘棠村留用地內安排解決,甘棠村對此沒有意見。但經甘棠村到區(qū)國土部門查閱有關當年原機電紡織工業(yè)公司等一大批區(qū)屬國有企業(yè)建設征用甘棠村的一批用地的用地批文和征用土地協議中發(fā)現,番國土地字〔1994〕第136號《關于番禺鍛壓輕工機械總廠申請用地的批復》對征用甘棠村54.63畝土地問題,寫明該用地在甘棠村留用地內安排,并抵減留用地指標。由于番禺市鍛壓輕工機械總廠不屬于甘棠村集體經濟物業(yè),征地時并未給甘棠村計算留用地指標,征地后辦理土地證時更抵扣了原迎賓路征地所給甘棠村的留用地指標,對此番禺市鍛壓輕工機械總廠在與甘棠村的征地協議中并無相關約定,甘棠村“兩委”和村民并不知情,村民沒有收取任何補償,據此而抵扣甘棠村54.63畝屬國土部門失誤。為此,村民紛紛產生質疑,認為政府部門出爾反爾,嚴重侵犯了村民的權益,表示堅決反對國土部門為原番禺市鍛壓輕工機械總廠36420平方米土地辦證抵扣甘棠村原留用地指標的做法,要求政府相關部門糾錯,重新核算甘棠村的留用地指標,并將指標落實到村集體。 為此,從依法行政角度,懇請政府實事求是把136號批復扣甘棠村54.63畝留用地指標返還甘棠村,專項用于解決番禺大道擴路涉及的甘棠村拆遷安置區(qū)轉為村經濟發(fā)展用地涉及的留用地指標問題,以支持村集體經濟加快發(fā)展。 |
| 問題答復: | 市國土房管局番禺區(qū)分局對區(qū)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代表建議第64號的重新答復
蘇志生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返還因番國土地字〔1994〕第136號用地批復抵扣甘棠村54.63畝留用地指標村”的建議及反饋意見已收悉,現將辦理結果重新答復如下: 落實留用地問題是關系到被征地農民合法利益、關系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民生工程。我區(qū)將留用地兌現工作作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基本情況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統籌解決我市各區(qū)農村留用地遺留問題的意見》(穗府辦函〔2009〕118號)的規(guī)定,留用地歷史欠賬的核定范圍是1992-2007年期間由政府主導的征地項目。在留用地歷史欠賬的核算方法上,采取了以行政村為單位對歷史征地和審批經濟發(fā)展用地進行總量核算的方式來合理確定歷史留用地欠賬指標。我區(qū)留用地歷史欠賬的核定與我市其他轄區(qū)一樣采取上述標準和依據。其中,已審批的經濟發(fā)展用地以用地批復中的規(guī)定進行清查和核算,鍛壓輕工機械總廠征地的用地批復中明確“本項用地在我局統征土地給村的留用地內安排,并抵減留用地指標”。因此,市國土房管局將該用地36420平方米(54.63畝)留用地指標扣減。《關于番禺市鍛壓輕工機械總廠申請用地的批復》是1994年經原番禺市政府審核批準下發(fā)的批復文件。原番禺市國土局對類似批復文件的抄送單位均是交由鎮(zhèn)轉交送達。 二、辦理情況 (一)甘棠村于2013年11月向區(qū)政府申請核查鍛壓輕工機械總廠征地指標抵扣情況,我分局已按照區(qū)政府要求報送核查情況,區(qū)政府已同意我分局意見。 (二)11月4日,我分局再次與東環(huán)街及甘棠村研究甘棠村留用地指標問題。會議達成如下意見:對于甘棠村反映的急需留用地指標解決村經濟發(fā)展用地的問題,建議甘棠村梳理今后將要在甘棠村落戶的征地項目,我分局將協調項目單位積極核定留用地指標,切實解決甘棠村經濟發(fā)展問題。 再次感謝您對我區(qū)土地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xù)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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