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依法治區 嚴格依法辦理依申請公開信息 |
| 問題內容: | 理 由: 政府涉訴的行政行為中爭議最大包括了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廣州市政府于2002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03年開始實施。屬于全國信息公開規定通過得比較早、實施信息公開規定比較有經驗的城市。公開規定承認“知情權”,確立了“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將信息公開區分為依申請公開和主動公開兩大類。其中, 1、《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11屆10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第12屆12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自 兩個規范性文件,一個規定政府依法信息公開,一個規定政府依申請信息公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8年5月1日開始施行。 一、政務信息公開行為存在以下問題; 1、行政機關在適用《條例》時,傾向于“不予公開的規定優先”的標準。甚至有行政機關提出不予公開的理由是:《條例》位階較低,因而需要向《檔案法》等上位法讓步,以《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為依據,拒絕提供信息。 2、行政機關直接適用《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而排除《條例》的適用?!稐l例》第13條,對屬于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一經申請都應無條件公開。但是,《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八條(五)卻規定內部信息不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條例》沒有規定“內部信息”為拒絕公開的法定理由。但行政機關采用《辦法》規定的內部信息為由,拒絕公開,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涉嫌行政行為違法。 3、行政機關以不屬于公開范圍為由拒絕公開。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采取三分法: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和不予公開的信息。不過,許多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理解為可以因人而異地決定是否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這顯然與《條例》的初衷不一致。《條例》所確立的立法宗旨是政府信息公開而不是限制政府信息公開。由此,行政機關不審查所申請公開事項是否涉及秘密或隱私,而審查申請人的“特殊需要”,利用《條例》第13條所規定的特殊需要來限制相對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與《條例》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馳的。 辦 法: 1、限制“行政機關以不屬于公開范圍為由拒絕公開” 《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條例》第13、14條的規定,“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且不論該信息是否已經公開過,相對人都可以申請公開,除非該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秘密或隱私。也就是說,對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只要不屬于秘密或隱私,都屬于依申請公開的范圍。 誠然,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無法完全整合法律的規定,甚至無法整合法規和規章根據法律所作的規定。但是,《行政復議法》和《律師法》等法律所規定的公開范圍比“條例”更寬,甚至秘密或隱私信息都可以向特定人公開。也就是說,條例與法律上有關公開的規定并不矛盾,并且可以為法律規定提供必要的補充。不應當支持政府部門以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公開范圍為由所作的拒絕公開。 2、不得以“內部信息”為由拒絕信息公開 行政機關在行政規范性文件中,可以做或不得做什么樣的規定,仍然應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加以確定。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效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就應該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來確定。否則,就屬于違法。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就是用來反對內部信息,預防內部信息對相對人發動突然襲擊的。要使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條例”保持一致,政府信息公開的障礙就能得到盡可能地消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并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3、新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查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應抓緊全部梳理規范性文件,對不合法、有悖上位法、有沖突的規范性文件全面修改,或提請上級立法機關修改;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被認定不合法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
| 問題答復: | 蘇燕玲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依法治區 嚴格依法辦理依申請公開信息”的提案收悉,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一、近年來我區不斷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力度, 逐步實現行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常態化工作機制。每年編制和發布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更新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目錄等內容。 (二)拓寬政府信息公開廣度和深度。積極穩妥推進本區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和會議費信息公開,每年我區80多個單位按要求向社會主動公開年度部門預算信息。主動公開我區關于行政審批、保障性住房、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價格和收費、征地拆遷等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政府信息,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暢通民意訴求表達渠道。我區以區政府門戶網站為主導,各職能部門網站為支撐,依托區長專線、依申請公開、民意征集、互動訪談等政民互動欄目,有效暢通民意訴求表達渠道。2015年番禺區十件民生實事、政協提案線索、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社區信息化建設等在網上向社會公開征集市民意見,使政府決策更合民意。 (四)穩步推進行政審批服務網上公開。制訂《2015年廣州市番禺區網辦大廳建設工作方案》,完善網上辦事大廳功能應用延伸,目前網上辦事大廳已進駐34個區屬部門、16個鎮街,其中網辦事項共498個,可實現全流程網辦事項共33個,行政審批事項一級深度率為97%,二級深度率為81.8%,三級深度率為54.4%,社會服務事項網上辦理率為100%。推進網上辦事大廳及行政審批系統結合郵政快遞系統實現材料證件快遞服務方案,為申請人提供雙向郵寄服務。開通“番禺政務”微信、星海為民終端設備政務服務應用,并開發移動網辦app和網辦數字電視版,提升便民惠民服務水平。 二、改進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服務,認真妥善處理好每一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近年來,我區積極拓寬依申請公開受理渠道,完善和細化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不斷優化區政府門戶網上“依申請公開”欄目,市民可通過“依申請公開”欄目向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在網站下載申請表通過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切實為申請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請公開服務。加大依申 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培訓力度,組織學習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十大案例和廣東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案例,讓相關工作人員熟悉政府信息公開的標準,務求在答復申請時做到依法有據、嚴謹規范、慎重穩妥。區政府的依申請公開答復未曾出現被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撤改的情況。 2013年和2014年,我區共收到信息公開申請603件,全部已依法按期辦結,其中“同意公開”的392件,占總數的65.01%,主要涉及國土、規劃、建設等方面信息;“同意部分公開”的41件,占總數的6.80%,主要涉及規劃、環保、工商等方面信息;“不予公開”的15件,占總數的2.49%,主要是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需要無關、或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內部信息等方面信息;“依法不屬于本機關公開或申請信息不存在”的118件,占總數的19.57%,主要是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存在、或不屬于本區政府及區屬各單位所掌握的信息;“申請內容不明確”的18件,占總數的2.99%,主要是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描述不清楚。“不屬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15件,占總數的2.49%,主要是所申請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其他申請”的4件,占總數的0.66%。 從2013年和2014年依申請公開的辦理情況可以看出,我區基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確定“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積極主動向申請人公開相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僅占總數的2.49%,以“內部信息”為由拒絕公開信息的所占比例更低。 三、對提案中建議梳理修改《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州市依申請信息公開政府信息辦法》,嚴格限制行政機關以不屬于公開范圍為由拒絕公開、不得以“內部信息”為由拒絕信息公開的問題。由于該兩份文件屬于廣州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我區作為下級政府,無權對廣州市政府的兩份規章進行修改,我區可將您的意見和建議向廣州市政府反映。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您的意見和建議對推進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我區將繼續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力度,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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