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志生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盡快規范我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政策及解決區政府征地補償歷史遺留問題”的建議收悉,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一、番禺區土地管理審批權限的變化情況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1986年8月番禺縣國土局成立,開始了土地由專職職能部門管理的時期。按照用地審批權限,原番禺縣可審批3畝以下的耕地、10畝以下的其他土地;1992年番禺縣改為番禺市,可審批50畝以下耕地、100畝以下其他土地的征用、劃撥;2000年番禺市改番禺區,在2000年至2003年12月31日前(撤市設區過渡期),番禺區享受原番禺市的用地審批權限;2004年至今,番禺區沒有用地審批權。 二、“竹山地塊”的供地問題 區政府安排給甘棠村作經濟發展用地的47畝“竹山地塊”,位于區土地開發中心儲備用地范圍,已核發《同意用地結案書》(穗國土用結字〔2011〕第62號)。區政府會議同意將“竹山地塊”劃撥給甘棠村作經濟發展用地,后因無留用地指標,無法辦理供地。就此我局多次協調并代區政府擬文征詢原市國土房管局意見,原市國土房管局回復納入美麗鄉村后預支留用地指標辦理。目前甘棠村已納入美麗鄉村,我局將積極協調市國土規劃委,爭取早日按上級要求辦理“竹山地塊”供地手續。 三、我區土地征收補償的政策 為完善我區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充分保障征地農民的利益,我區在順應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了相關政策。如《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完善我區土地征收補償工作若按意見的通知》(番府〔2013〕98號)中對于征地補償標準我區均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各地類的最高倍數制定補償標準,并要求按照《征收土地公告》發布當年耕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款結算;留用地指標核定因《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2012〕7號)的規定出臺留用地指標核定比例減少5%,提出從調整之日起,減少的5%按每年遞減一個百分點給予貨幣化補助直至為零后不再補助;為保障農民長遠生計,提出征地單位自簽訂征地協議之日起3年內需辦妥留用地結案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每畝2000元的標準支付逾期補助費。上述做法極大的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且與國家、省、市的征地政策一脈相承。 四、工作建議 “竹山地塊”供地問題我區將本著“尊重歷史,依法依規”的原則積極向市政府爭取早日完善供地手續。同時,依照本區實際,在順應國家、省、市政策的前提下積極完善我區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國土規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