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菊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明確細分‘垃圾分類’工作中社會各方責任的建議”收悉,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1、關于明確物管公司在垃圾分類中的職責。《廣州市垃圾分類管理規定》(下文簡稱“規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規定》第二十條中規定“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第三十條中規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五十七條中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違規行為進行執法。 區城管局通過每月暗檢、定期走訪等形式加強對鎮街、物業小區垃圾分類工作的督導,并督促屬地鎮街加強對轄區物業小區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區城管局將積極配合市城管委在2015年9月1日以后開展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執法工作。 廣州市番禺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已要求各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健全垃圾分類領導機構、人員和方案,制定《物業住宅小區垃圾分類工作的實施方案》;制作垃圾分類宣傳欄;設置垃圾收集點(房),可回收物臨時存放點;設置有害垃圾儲存間。 2、關于明確市民參加垃圾分類的義務。《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勸導。”;第五十六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不按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勿讓環境防治法》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市城管委表示在規定生效后,前階段會以教育勸導為主,暫時先處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當責任人落實責任后仍有市民不分類,才對市民開罰。區城管局將積極按照市城管委部署,配合其開展相關工作。 3、關于加大宣傳的建議。區城管局聯合各鎮街堅持每月開展垃圾分類全民行動日活動。區城管局在番禺社區網建立了垃圾分類專題網站,并定期在網絡上發布垃圾分類動態,提高居民關注度。區教育局指導學校通過家長會、學校開放日、垃圾分類全民活動日和家長學校等形式,做到“小手牽大手”,把宣傳輻射到農村、到社區。 4、關于廚余垃圾桶設置的建議。在一個收集點放置其他垃圾和廚余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是市城管委文件要求,同時也是符合居民投放習慣的。曾經有些小區嘗試將廚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分開放置,結果依舊是混投,要改變居民混投習慣必須是居民自身素質的提高或者有志愿者進行監督。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原則上由物業小區自行配置,只要能與廚余垃圾收運車相匹配,顏色、標識符合市城管委相關文件要求,大小由所在鎮街、物業小區自行決定。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城市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