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濂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更好調動農村干部積極性,深化農村干部待遇管理改革的建議”收悉,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一、關于為農村干部建立與企業基本相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 您在建議中提及我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辦法中,沒有提及農村干部的社會保障問題。由于社會保險政策(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由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區級沒有政策制定權限。《社會保險法》將由國家負責建立和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劃分為三個類型,分別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廣州市地區已經將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加上廣州市特有的“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同樣具備三個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我區自2006年啟動農轉居、2008年啟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來,凡是因為年齡偏大或繳費限制等原因不能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廣大城鄉居民(包括村兩委干部),都可以參加農轉居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說,我區早已對村委兩干部建立了養老保障制度。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強調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即無論哪個類型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都與履行繳費義務掛鉤,而履行繳費義務則包括時間投入和繳費投入兩方面。時間投入可以保證參保人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前能積累夠規定的繳費年限繼而獲得更高的待遇;繳費投入可以決定養老保險方式的選擇和提高待遇水平。通過不用時間投入和最低繳費投入而獲得最高待遇是認知上的誤區,是對廣大按月繳費參保人群的不公平。目前本地區的農轉居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雖然待遇水平偏低,但時間投入限制較寬松,繳費投入也較低,體現了廣大參保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和經濟能力選擇養老保障方式的靈活性。 為此,村兩委干部可以結合自身情況和經濟條件選擇基本養老保險類型,并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關于提高退休農村干部待遇,參照公務員待遇標準進行管理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三年一屆,可連選連任,原村委會成員未當選連任的稱為“離任”,不同于“到齡退休”。國家公務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是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干部最低到鄉一級。因村干部和國家公務員法律保障、財政保障不一樣,在當前的體制機制下,參照公務員標準提高退休村干部待遇缺乏法律依據。 目前,我區在職村干部的報酬是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番禺區村級班子成員報酬的指導意見》(番辦發〔2014〕8號)實施,村干部的報酬由基本工資、考核工資和任期綜合補貼三部分構成。2014年底,全區村干部年報酬平均約為9萬元。任期綜合補貼,包括基本社會保障津貼、節日慰問、離任補貼等,按村級班子成員在編在職人數(交叉任職的按一職計),每人每年補貼10000元,任期綜合補貼由區財政解決。根據《廣州市番禺區離任村干部養老生活補貼試行辦法》(番辦發〔2009〕9號)精神,對連續任正職12年(含12年)以上,或連續任干部15年(含15年)以上,或累計任干部18年(含18年)以上,正常離任的村干部,按照其所任職務、干齡分檔次,每人每月發放400至500元養老生活補貼。從2015年1月起,每檔次提高100元/月,調整為500至600元。綜上所述,村干部已享受上述各項保障,且在職或離任村干部作為普通的股東,也可享受村集體經濟的股紅分配,已充分體現區委、區政府對村干部的關心。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農村干部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