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應棠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調整金山大道、南沙港快速路綠廊控制規劃”的建議收悉,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一、2000年,原廣州市城市規劃局編制的《廣州市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首次提出了“三縱三橫”的市域生態廊道概念,生態廊道是帶狀綠色開暢空間,能有效劃分城市組團,引導城市合理增長。為落實廣州市戰略規劃提出的“三縱三橫”生態廊道,我區組織編制了《番禺區四條快速路綠化廊道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生態廊道規劃),并于2009年經廣州市政府批準實施(穗府函[2009]112號)。為合理利用土地,促進番禺區的經濟發展,落實對生態廊道的控制,在生態廊道規劃編制階段,設計單位已通過大量的調查和溝通工作,從現狀建設情況、用地權屬、村安置地和經濟留用地等多方面考慮,綜合制定生態廊道的控制要求,如將已建舊鎮區、已批的建設用地(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用地權屬證明)劃入控制性保護利用地帶。控制性保護利用地帶為以生態自然保護為主導,可以適度地、有選擇地進行建設的地帶。在客觀上,生態廊道規劃確實對廊道內的村莊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今后在廊道內的村莊只能發展無污染的第二、三產業。 二、關于您提出的“屬于省、市重點項目的經濟留用地,被征地村在廊道外已經沒有土地可以安排的,應在廊道內100-500米范圍內解決‘落地’問題”的建議。一直以來,區政府對留用地“落地”問題高度重視。為解決村的留用地、拆遷安置用地和公建配套與生態廊道規劃之間的矛盾,區政府積極向市政府報告,并協調市相關部門同意,組織編制了《番禺區高速公路兩側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及安置用地的選址方案》,并于2014年5月16日提交了第二屆廣州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主任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會議決定:原則同意對符合《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建筑退縮對外出口高速路控制要求的村民安置地、留用地、市政設施和歷史審批等四類項目在生態廊道內開發建設。市主任委會議議定的四類項目在生態廊道內的開發建設原則,為解決留用地“落地”問題和村的建設發展創造了條件;同時,在生態廊道內無法完全滿足的留用地和安置用地,也要在廊道外符合“兩規”的用地中安排,以產生更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關于提高生態廊道規劃內建設用地容積率的問題,由于生態廊道的主要功能是保護生態環境,不宜進行高強度開發,且生態廊道規劃已研究論證明確了建設用地開發強度的技術指標要求,因此生態廊道內的地塊開發強度需按已批的生態廊道規劃執行,不宜提高。 三、關于您提出的“盡快解決生態廊道內已建成區中已完善用地手續的舊建筑復建”的問題,市政府批準實施的生態廊道規劃對舊鎮區內各種類型用地處置方式進行了明確。位于廊道內的舊鎮區,其內建成區建筑原狀保留,并允許其在不超出原有用地規模和建筑規模前提下進行維修或改建,但不得拆建或易址建設;生態廊道內已建成的村民住宅區,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村民住宅,宜允許其原狀保留,并按舊鎮區已建處理原則控制;生態廊道內經審批部門認定屬于危房的現狀建筑,宜允許其在不超出原有用地規模和建筑規模前提下進行改建或拆建。根據《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對于危房原址重建,原址重建不得增加原核發產權的建筑面積和建筑高度、擴大基底面積、改變四至關系和使用性質,且應當符合歷史文化保護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生態廊道內已建成區中已完善用地手續的舊建筑可按上述原則申請辦理復建手續。 對于生態廊道規劃內控制性保護利用地帶已取得用地許可、但未建成的部分農村住宅用地按標準完成住宅建設問題,符合農民切身利益并如對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有一定貢獻的,我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研究并積極向上級政府反映。 綜上,生態廊道規劃保持了地區生態環境的平衡,合理引領了城市的增長,為創造山水型的生態城市做出了重大貢獻,但也確實對生態廊道規劃內的村莊居住及二、三產業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為解決該問題,區政府高度重視且一直積極協調各部門,并提出方案上報市政府,市政府也對生態廊道內村民安置地、留用地等類型用地的開發建設做出了相應的原則規定,同時對舊建筑的復建問題也出臺了相關工作方案,這為解決留用地落地問題,促進村的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關于生態廊道規劃涉及的相關問題,區政府將繼續積極跟進并協調。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國土規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