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進一步支持村級設施農用地發展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內容:2014年9月29日,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以下簡稱《通知》),就規范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用地健康有序發展的相關問題作了規定。《通知》的下發有利于提高農業的產業化水平,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從方便群眾辦事和提高行政機關工作效能的角度出發,建議盡快出臺相應實施細則,就細節問題進行規范。 一、細化辦理流程,制定文書范本 根據《通知》的要求,設施農用地的使用應按照經營者擬定方案,協商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使用條件公示、三方簽訂用地協議、用地協議備案的程序進行,建議在此框架基礎上,制定相應的細則,從受理部門、辦理時間、協調機制等環節入手,理順辦事流程。 建議對照《通知》辦理流程中需要的文書資料,研究制定統一的設施建設方案、三方用地協議等文書資料的范本,規范文書內容,并做好相應的信息公開工作,方便群眾辦事,同時統籌整理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的技術標準,方便鎮(街)和基層單位實施監管。 二、明確職能分工,提高監管水平 按照《通知》要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形成聯動工作機制。用地協議和設施建設方案需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目前因缺少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均未受理備案。建議在《通知》基礎上,結合我區機構設置的實際情況,明確細化職能分工并建立健全溝通聯動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協作水平,有效開展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工作。 |
| 問題答復: | 蔣錦輝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支持村級設施農用地發展”的建議收悉,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一、關于設施農業的政策,《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及《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轉發〈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5〕95號)已有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對設施農業的處理我區須遵照執行。對于符合規定要求的農業設施和配套設施的建設申請,我局將會同區農業局按程序積極予以審核辦理。 二、近年來,隨著新型經營主體的出現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發展,部分地區,特別是平原地區基本農田保護率高,為此,新政策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首次將規模化糧食生產所需配套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范圍,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時,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義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非農化,要求把生活用房的用地從附屬設施用地范圍中剔除,按照建設用地進行管理。規模化糧食生產配套設施可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但其他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建設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包括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 三、國家現正執行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基層政府不能突破上級的有關規定,我區不能“針對性制定適度靈活的設施農業用地政策”。 四、廣州市人大對設施農用地政策非常重視,市人大代表農村農業專業小組于7月15日來到我區石樓鎮,視察當地設施農用地執行情況。 五、市政府認為發展設施農用地意義重大,要求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牽頭會市農業局等單位盡快出臺市的實施細則,強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和執法。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國土和規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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