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 2003年國務院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明確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廣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26條也已明確規定:“對居民生活用水,應逐步實施按住宅單元裝總表,抄表到戶。”祈福新村物業公司十多年來已多次請求鐘村自來水公司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當時的相關政策規定對祈福新邨小區內供水用戶實行抄表到戶,期間也與自來水公司進行了多次的溝通,并按要求提交了相關的資料,如整個屋邨的供水系統圖紙、每個區的調查表以及近幾年來的供水數據表給自來水公司,但至今仍未收到自來水公司的明確回復。 現小區內三萬多戶自來水用戶仍需物業公司代為抄表及代收水費,此問題大大增加了物業公司的負擔,也直接增加了廣大居民的經濟負擔,越來越多的居民對此表示不滿,要求物業公司盡快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盡早解決此問題。 為此,建議區政府、區水務局督促鐘村自來水公司盡快依法依規接管小區的用水管理工作及抄表到戶工作。 |
問題答復: | 王穎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盡快落實祈福新邨居民用水抄表到戶的建議”收悉。我局高度重視,積極組織番禺水務公司進行認真研究辦理,7月20日上午,我局邀請您在祈福新邨物管處會議室與鐘村自來水有限公司、祈福新邨物管負責人進行了溝通交流,經綜合番禺水務公司意見,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座談會上,我們認真聽取了您對祈福新邨如何實施抄表到戶的意見和建議,并向您解釋了按現時法規開展接管工作的流程。鐘村自來水有限公司表示在收到祈福新邨按要求提交的供水系統圖紙等相關資料后,已于2015年5月21日以《關于祈福新邨實施抄表到戶的函》(鐘水司函〔2015〕11號)復函祈福新邨,對祈福新邨已建共用用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制定了分期實施的工作計劃,并提出整改要求。 祈福新邨小區屬總表供水小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廣州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總表后公共供水設施屬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其產權屬業主共有,由業主或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根據《區長辦公會議紀要》(〔2015〕17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居民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番府〔2015〕22號)第二(三)條的相關規定,已建并投入使用的共用用水設施,按照自愿原則,鼓勵業主或者物管企業委托供水企業進行管理維護,實施抄表到戶。具體移交步驟為: 一、由業主委員會或物管企業等主體單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公開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在街道辦事處、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牽頭組織維護交接事宜; 二、供水企業按照有關技術規程、規范的要求,現場對用水設施進行查驗核實,對不符合供水設計規范或需要改造的用戶共用用水設施,供水企業提出更新改造意見,由業主(或受委托的物管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更新改造,所需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三、其改造后的供水系統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物管企業與供水企業簽訂維護交接協議,并向供水企業支付共用用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費用后,供水企業方可實施抄表到戶并負責設施的管理維護。 按照上述移交步驟,鐘村自來水有限公司可依法依規接收祈福新邨已建共用用水設施,并實施抄表到戶及日后的管理維護。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水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