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 2016年下半年,我居委接到多宗關于領取社會保險的死亡“撫恤金”、“喪葬費”、“個人賬戶余額”非常困難的投訴。 以往,凡領取社會職工養老保險的居民死亡后,其家屬可憑死亡者的死亡證、注銷戶口證明、火化證明、死者銀行存折、代辦人身份證,到番禺區社保中心辦理領取“撫恤金”、“喪葬費”、“個人賬戶余額”手續。如果遇到死者與代辦人不是同一戶簿的情況,先到死者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出具死者與代辦人的關系證明,即可辦理領取手續。 2016年下半年,番禺區社保中心不再受理村居出具的《關系證明》,只受理戶內成員作為代辦人或者是番禺區公證處的“關系證明”的情況。現在實際情況是很多群眾一人一戶,戶內再沒有其他成員,因此關系證明書成為必要材料,而番禺區社保中心只接受番禺區公證處的“關系證明”,村居一級出具的證明不受理。 番禺區公證處出具《公證書》第一個步驟是要求死者家屬到熟知或了解情況的村居出具關系證明,或者要求死者家屬找至少三個鄰居到番禺區公證處共同作證,才出具關系證明書。總的來說,村居出具的關系證明書是公證處公證書的首要步驟。既然如此為什么還要經過公證處這個環節呢?對群眾來說增加一個環節,就增加了很多時間,而且造成群眾非常不便。 建議:簡化領取社保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的手續,對“關系證明”這一方面,對不是涉及死者財產分配的問題,針對代辦人和死者不在同一戶口簿內的情況,由死者原戶籍所在地村居出具關系證明即可,以方便群眾。 |
問題答復: | 歐敏兒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簡化領取社保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手續的建議”已收悉,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按照《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于2016年度第一、二批次業務流程優化的通知》(穗社保中〔2016〕96號)中,關于《申領城保退休死亡待遇》業務優化流程操作指引,死亡人員(即:無單位管理的人員)由直系親屬直接到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對涉及證明代辦親屬與死者直系親屬關系的材料,文件明確要求:“證明與死者直系親屬關系的材料,具體包括可以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死者人事檔案中準確記載直系親屬關系的資料原件、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街一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關系證明、經公證機關確認親屬關系的公證書等任意一種”。區社保辦曾向市社保中心反映是否可以提交村居出具的關系證明作為依據進行審核,市社保中心反饋的意見是不予采納。目前,市內各區(鎮街、村居)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機構須按照《申領城保退休死亡待遇》業務優化流程要求對外宣傳、指引、及進行系統操作。 我區已于2011年3月實現社會保險市級統籌,具體業務經辦須按照市社保中心制定的規范執行。因此,對于簡化領取社保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手續的建議,已超出我區權限,您可以通過市人大代表向市人社部門反映。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社會保險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